合庫:公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第1期次順位金融債券計新台幣100億元整,訂於103年5月26日起在營業處所買賣。
鉅亨網新聞中心
公告日期:103年5月21日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金管銀控字第10300038050號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證櫃債字第10300120321號函核准辦理。
公告事項
發行公司名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券名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第1期次順位金融債券甲、乙、丙券
一、代碼:G12428、G12429、G12430
二、簡稱:03合庫1A、03合庫1B、03合庫1C
三、發行日期:103年5月26日。
四、到期日期:甲券110年5月26日、乙券113年5月26日、丙券113年5月26日。
五、期限:甲券7年、乙券10年、丙券10年。
六、債券形式:無實體券。
七、發行總額:本債券發行總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00億元整,分別為甲券15億元、乙券27億元及丙券58億元。
八、票面利率(一)甲券:年利率1.70%固定計息,每年單利計息乙次。
(二)乙券:年利率1.85%固定計息,每年單利計息乙次。
(三)丙券:年利率依指標利率加碼0.43%單利機動計息。其中「指標利率」指各計息期間起息日之前二個營業日台北時間上午11時路透社之6165頁所顯示台灣次級市場90天之短期票券均價利率(Fixing Rate)計算。因任何原因致前述路透社6165頁未有報價或顯示時,則依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網站(www.tdcc.com.tw)「TAIBIR查詢專區」提供之台灣短期票券報價利率指標TAIBIR 02,即當日次級買賣利率報價定盤利率(Fixing Rate)計算。
九、面額種類:本債券甲、乙、丙券皆以新台幣1仟萬元為單位。
十、發行價格(百元價):新台幣100元(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十一、計付息方式:本金融債甲、乙、丙券均自發行日起每一年計息一次,每年付息一次。
十二、還本方式:發行期滿為到期日,到期一次還本。
十三、擔保機構:無
附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度第1期次順位金融債券發行要點
一、債券名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第1期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稱本金融債)。
二、發行總額:本金融債發行總額為新台幣(以下同)壹佰億元整,分為甲乙丙券,甲券壹拾伍億元整,乙券貳拾柒億元整,丙券伍拾捌億元整。
三、票面金額:本金融債甲乙丙券均以新台幣壹仟萬元為單位,依面額十足發售。
四、發行形式:本金融債採無實體登記形式發行,並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
五、發行年限:
(一)甲券:發行期間為7年,自103年5月26日起至110年5月26日止。
(二)乙券:發行期間為10年,自103年5月26日起至113年5月26日止。
(三)丙券:發行期間為10年,自103年5月26日起至113年5月26日止。
六、票面利率:
(一)甲券:年利率1.70%固定計息,每年單利計息乙次。
(二)乙券:年利率1.85%固定計息,每年單利計息乙次。
(三)丙券:年利率依指標利率加碼0.43%單利機動計息。其中「指標利率」指各計息期間起息日之前二個營業日台北時間上午11時路透社之6165頁所顯示台灣次級市場90天之短期票券均價利率(Fixing Rate)計算。因任何原因致前述路透社6165頁未有報價或顯示時,則依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網站(www.tdcc.com.tw)「TAIBIR查詢專區」提供之台灣短期票券報價利率指標TAIBIR 02,即當日次級買賣利率報價定盤利率(Fixing Rate)計算。
七、重設條款:丙券票面利率採浮動利率計息,票面利率自發行日起,每屆滿一季重設一次,依發行日及各計息期間起息日之前二個營業日之指標利率計算票面利率,票面利率則計算至小數點第四位。計息期間係指於本金融債發行期間內,自發行日(含)起算滿一季為一期及嗣後每一自前一計息期間末日(含)起算滿一季之期間。
八、還本付息方式:本金融債甲乙丙券均自發行日起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利息依票面利率採實際天數單利計息(實際天數/實際天數),金額以每單位債券面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不另計付自還本付息日起至領取日止之利息。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利息。
九、還本付息作業:本金融債由本行營業部辦理還本付息;並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所有人名冊為準。
十、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與本行間權利義務關係:
(一)本金融債係無擔保債券,發行時信用評等等級為中華信用評等twA。
(二)本金融債非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受償順位次於一般債權人,僅優於本行股東之剩餘財產分派權。但本行如發生經主管機關依法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本金融債持有人之清償順位與普通股股東相同。
(三)本行或所屬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擔保品或其他安排,以增進本金融債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四)除本行清算或清理依法所為之分配外,本金融債之持有人或債權人不得要求提前償付未到期之本息。
(五)本金融債持有人於到期(贖回)日前應放棄行使抵銷權。
(六)本金融債不得中途解約,得自由買賣、轉讓、質押及提供擔保。
(七)本金融債之時效及遺失、被竊、滅失後之處理,悉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八)本行如進行清算程式或宣告破產,自清算程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債券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
十一、公告:有關本金融債應通知債券持有人之事項,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十二、本金融債辦理繼承/贈與、還本付息或分割/重組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金融債本金及利息,自開始付款之日起未兌領者,本金逾15年、息金逾5年均不再兌付。
十四、本金融債於核付債券利息時,依稅法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
十五、本發行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行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金融債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金管銀控字第10300038050號函核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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