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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味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本公司及董事長不起訴處分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本公司董事長陳文南

法院名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處分機關: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文書案號:102年度偵字第8966號、第8967號

2.事實發生日:103/06/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長陳文南是否有

以精煉棉籽油取代大豆油添加於所出產之24項調和芝麻香油內,

而涉嫌刑法第255條第1項虛偽標示商品品質罪嫌、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

及涉犯同法第49條第1項、第5項之罪嫌。

4.處理過程: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長配合彰化地檢署調查,並於103年6月6日

收到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該處分書說明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長經調查後,認定未構成刑法詐欺、

虛偽標示商品品質罪嫌以及食品衛生管理法攙偽假冒之犯嫌,

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有何等犯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

為不起訴之處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長獲不起訴處分。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及相關人員因黑麻油產品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

刑法詐欺取財罪嫌而遭彰化地檢署起訴在案,並申請法院宣告

沒收犯罪所得3億50萬8378元之案,已於102/11/04發布重大訊息,

目前尚於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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