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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全面部署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
意見強調,要加快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權限,允許地方政府發行政府債券規範舉債;推廣使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公益性事業投資和運營;剝離融資平台公司政府融資職能。
同時,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和預算管理。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額,債務限額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地方政府在限額內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把債務收支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ta/w)~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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