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培科:IPO敲詐的根源
鉅亨網新聞中心
近期,中國有關財經媒體聯合公關公司敲詐上市公司的負面新聞不斷發酵。此前,財經公關公司消除負面報導,以及媒體有償沉默,在業內一直是普遍現象,時至今日也沒有發生本質改變,這讓上市公司付出了額外的上市成本,增加了市場資訊的不透明,同時也對媒體的公眾形象造成極壞的影響。
在中國企業IPO(首次公開發行)過程中,上述現象尤其泛濫。
究其根源,一方面在於企業IPO路演,需要與各方關係溝通等正常服務,另一方面則因中國股市的發行制度缺乏透明度,權力發審、尋租和發行“沖關制”,導致很多不具備上市條件的企業通過包裝得以最終上市。這類企業的上市材料和原罪歷史經不起推敲,也就成就了新聞敲詐和危機公關的土壤。
當然,媒體能夠借用輿論監督公器私用,也與國內的監管環境有關。缺乏對監管和監督人員的監督,使得從監管者——上市公司——財經公關公司——媒體敲詐這一違規的利益鏈條得以完整。如果沒有證券監管人員在IPO過程中尋租謀利和上市審核過程中的資訊不透明、不對稱,一些負面新聞就不會成為媒體競相炒作的對象,加上國內投資者普遍缺乏獨立的判斷意識,很容易被媒體和輿論左右,為協調媒體關係、溝通權力部門、敷衍投資者的專業財經公關才會如此有市場。
要想壓縮企業在IPO中的隱性成本、規範輿論監督、約束財經公關的“黑金”輸送,就得從發行制度市場化、資訊披露透明化、監督行為規範化著手治理,這對中國資本市場走向真正市場化舉足輕重。
IPO權力發審和不透明導致權力尋租
行政主導下的審批制、額度制、核准制,初衷或許是好的,目的是篩選優質的上市公司,避免劣質公司上市圈錢,使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可實際情況與初衷相悖,權力發審不但沒達到預期,反而成了權力尋租之溫床。各種財務欺詐的公司大都借助公關的力量,達到上市圈錢的目的。而監管部門又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於是這類公司成了罵不得、打不得的保護對象,媒體揭露出的“壞孩子”,處罰往往都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只用低廉的處罰成本了事。過低的違規成本似乎默許了他們胡作非為,結果必然扭曲市場化的功能,成為阻礙改革的最大障礙。
新聞敲詐、有償沉默、權力尋租和財經公關能夠勾連在一起,最核心的本質是權力沒有被關在籠子里,監管者將裁判員和運動員的雙重身份混合使用,不透明的“發審”表決機制導致上市公司頻頻圈錢。2004年,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審委工作處副處長王小石被判刑,就是中國證券市場權力發審機制下借財經公關權力尋租的典型案例。
要想徹底消除上述現象,其根本辦法就是將監管者監督和“發審”的雙重職能分開。證監會作為最高監管機構,如果再直接決定微觀層面誰能上市的問題,等於既是監管者又是決策者,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在這種沒有制度約束的情況下,指望監管者向自己發難是絕對不可能的。事實證明,證監會在過去處理違規公司的過程中大多都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磨磨蹭蹭的解決方式。因此,為避免權力與利益交換,防止權力尋租導致中國股市質量下降,必須通過劃分雙重職能的方式,從根本上解決畸形化的證券“發審”制度。
A股上市企業質量參差不齊
中國很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多少都可能存在一些問題。上市本是企業重新結構梳理,改進企業經營發展方向的機會。但在上市披露中,招股說明書不可能做到事無巨細。在企業本身可能有硬傷、又急於上市的情況下,媒體一旦發現企業問題,后者為了順利IPO,在上市之前存在業績包裝、虛增利潤、疏通發審委員、蒙混過關等行為,這也是很多上市公司剛一上市就爆出問題的原因,“一年贏、兩年虧、三年ST”的情形在A股市場成為了普遍現象。
“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如果中國股市選擇“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的監管框架”,推動發行制度走向真正市場化的注冊制,權力審批下的權力尋租、上市公司造假行為和資訊披露不完善才能徹底改善,財經公關和IPO過程中的新聞敲詐才會減少。“王小石案”(賣發審委員名單、發審委員權力尋租)發生后,IPO發審制度改革在這10年間緩慢前行,最新修改的審核流程在權力發審框架下應該是比較科學,也是推動權力發審走向注冊制的一些過渡舉措,但只有注冊制的形狀而無相應的配套機制來約束和完善。
媒體生態存在缺陷
中國的媒體一直在充當喉舌,過去大都是事業單位,掛靠在各中央部委及各地行政部門,以前有些媒體有主管單位撥款和支援,有些是行業報刊,沒有經營壓力,在經濟和生存上並不存在問題,但這些年國內媒體一直尋求轉型,與主管單位脫鉤,生存和經營只能依靠媒體自己,但唯一不變的是有管制的輿論監督,媒體成為了需要自負盈虧的公司。加之國內媒體存在嚴重過剩,還有一些證監會指定資訊披露的媒體,使得僧多粥少,企業和經濟生態不足以支援眾多的媒體存在,再加上傳統媒體受到新媒體的沖擊,導致廣告生存模式危機重重,媒體競爭更加激烈。
面對快速轉型和激烈的市場競爭,一些媒體將公器變成私器,用新聞報導謀利,用有償沉默來換取廣告和經濟效益,使得媒體失去了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市公司揭秘性報導,往往會給一些有“補丁”的公司帶來負面影響,他們就會不惜一切代價公關媒體。其中不乏有少數媒體拒絕誘惑,捍衛公眾知情權;但國內很多媒體卻缺乏這樣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在利益面前淪為利益集團的同謀和為負面新聞遮丑的沉默者。
投資者缺乏獨立判斷
中國投資者相對不成熟,容易受到市場傳言,尤其是媒體負面報導的影響。所以企業有時雖然知道媒體的負面報導沒有什么根據,或者並不涉及其經營根本,只是單純的對招股書中的一些問題進行刻意的放大,但因為擔心個人投資者被報導誤導,影響上市后的表現,最終還是選擇通過與媒體合作的手段將負面報導稀釋。
因此,監管部門要做好監督引導和風險披露的工作,監管部門要做好監管的本職,將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隱患、矛盾及時披露,讓中小投資者及時避免不必要的雷區,這樣既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也間接教育了投資者。而不是被動等到股指到達高位后再通過擠泡沫的方式,讓中小投資者以慘重的虧損代價來體會風險。
IPO敲詐需要系統治理
首先,應該提高A股市場的透明度,加快新股發行制度市場化改革,強化資訊披露的法律責任,在《證券法》中明確材料申報、問答、注冊環節的違規信披和誤導性陳述屬於違法行為,需要承擔嚴厲的法律責任。以往證監會一直在充當著“老師改作業”的角色,錯了打回去再改,如此往復的發行程式,發行人和中介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於是低廉的沖關成本和高昂的尋租成本造成了新股發行的“堰塞湖”和“三高”問題。
在這方面應該借鑒美國的經驗,美國證券交易法和證券法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在信披和IPO發行注冊中一旦違規,是要承擔高昂的法律責任和違規成本的,尤其IPO注冊環節填報的各種資訊都要承擔法律責任,輕則罰款,重則判刑。如此一來,不具備實力的公司就不敢輕易的沖關和包裝上市,身處“堰塞湖”的中國股市目前恰恰需要這樣的機制,只有資訊披露具有嚴厲的法律效應和嚴肅性之后,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的監管框架才能落到實處,否則很難。
其次,應約束監管者和監督者的權力。對監管人員的行為要加以規範,並要限制監管人員離職后在被監管單位的任職行為,這些年很多券商和基金高管大都來自監管部門。這些人對監管規則、監管套路、監管漏洞一清二楚,他們可以在灰色地帶游刃有余,他們經常與監管機構有著各種各樣的裙帶關係,隱性保護和袒護也是常有的事情,如果再有暗中的利益往來,會嚴重妨礙市場的公平運作,這種“貓鼠一窩”的情形嚴重阻礙中國股市的健康發展,當前應盡快劃清“貓和鼠”的界限,盡快還原證券監管者的職責,明確權力與市場的邊界。
再次,應該對媒體的輿論監督權力進行必要的規範和行為約束,應該對新聞媒體制定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並及時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新聞工作者的行為規範和職業道德,嚴厲打擊新聞敲詐,強化媒體和記者的社會責任感,捍衛公眾利益和公眾知情權。同時,應賦予新聞從業者必要的自由度,如他們的言論不自由,也很難用責任來約束其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也很難保證他們會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最後,在充滿“公關”氣息下的資訊披露環境里,證券投資者切勿盲目跟風和追漲殺跌,別聽信股評,要認真研究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股價表現,並做到在真真假假的各種資訊中辨明真偽,別迷戀資本市場中故事和概念,建立獨立判斷的意識,以不變來應萬變。
(本文來自FT中文網,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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