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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7/02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認購價格為新台幣1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總額1,000,000股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既得條件:符合服務條件及績效條件後
(1)員工自當次被給與之增資基準日仍在職者:a.員工個人績效考核指標:
【103年度上半年度績效考核A(含)或80.5分(含)以上】或經董事長認可未來對公司有
較大貢獻之員工。b.可認購股數比例:【35%】
(2)員工自當次被給與之增資基準日起屆滿一年仍在職者:
a.員工個人績效考核指標:【103年度年終績效考核A(含)或80.5分(含)以上】或
經董事長認可未來對公司有較大貢獻之員工。b.可認購股數比例:【35%】
(3)員工自當次被給與之增資基準日起屆滿二年仍在職者:
a.員工個人績效考核指標:【104年度年終績效考核A(含)或80.5分(含)以上】或經
董事長認可未來對公司有較大貢獻之員工。b.可認購股數比例:【30% 】
(二)員工認購新股後未符合既得條件之處理:本公司將按原始認購價格收買並予以註銷
,惟其所衍生之配股及配息,員工毋須返還或繳回。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而無法繼續任職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
本公司將依法按原認購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但若因該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
忠誠盡職等特殊情形,並經董事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5.員工之資格條件:以本公司之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購之員工及其得
認購股份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務、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
上需參考之條件。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
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本公司103年4月9日之興櫃收盤價新台幣25.22元及預估之已發行
股數數額共計169,820,000股計,設算每股可能費用化金額約新台幣15.22元,暫估發
行費用化金額合計新台幣15,220,000元,以預估既得期間3年估算,103年費用化金額
2,853,750元,106年費用化金額新台幣761,000元。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本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0.59%,預估可能費用化對每股盈餘稀釋為103年新台幣
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擔保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
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1.其他應敘明事項: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並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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