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本公司代子公司新光人壽公告董事會決議擬投資東京與倫敦地區之不動產,並備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3/10/24
2.公司名稱: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新光人壽董事會決議擬投資東京與倫敦地區之不動產,
並備齊相關檔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待送主管機關審查取得核准後,依授權設立SPV,
並進行投資標的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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