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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矽品:公告本公司海外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3/10/28

2.公司名稱: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無擔保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債券」)完成訂價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0月3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38513

號函公告事項: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債券每張金額、發行價格及預定發行日期:

(1)海外公司債總額:

美金400,000,000元(含全數行使之超額認購美金100,000,000元)

(2)債券每張面額:美金250,000元或其整數倍數

(3)發行價格:依面額100%發行

(4)預定發行日期:103年10月31日

二、募集海外公司債之利率: 票面利率為年利率0%

三、募集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除本債券已被提前贖回、購回並經註銷或債券

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情況外,本債券於到期日,發行公司將依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

1%之收益率,以美金將本公司債贖回。到期日為108年10月31日。

四、擔保之種類及名稱:無。

五、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1)發行公司名稱: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矽品」或「發行公司」或「本公司」)。

(2)發行目的:支應外幣購料支出及償還長期借款。

(3)發行方式:

本債券將於中華民國境外及美國境外地區發行,並將依照銷售國家的法律與規範及國

際市場慣例辦理。所有本債券將全數對外公開銷售。

(4)公司債種類、面額及發行價格:

本債券為記名式非次順位無擔保海外可轉換公司債。每張債券面額為美金250,000元或

其整數倍數,依面額之100%發行。

(5)發行日:103年10月31日

(6)到期日:108年10月31日

(7)上市地點: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8)票面利率:

本債券票面利率為年利率0%。

(9)到期之償還:

除本債券已被提前贖回、購回並經註銷或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情況外,本債券於

到期日,發行公司將依本債券面額之105.11%,以美金將本公司債贖回。

(10)債券持有人之賣回辦法:

(a)除已被提前贖回、購回並經註銷或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外,債券持有人於本債

券發行屆滿第三年之日,得要求發行公司以債券面額之103.04% (以下稱「提前贖

回金額」),將持有之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b)若發行公司普通股股票於台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買賣時,或連續三十個營業日

以上停止交易時,債券持有人得請求發行公司按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

贖回。

(c)若發行公司有受託契約所定義之控制權重大變動之情事,債券持有人得要求發行

公司以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d)債券持有人行使前述賣回權,及發行公司受理債券持有人之賣回請求,均應依照

本債券受託契約約定之程式為之,本債券提前贖回金額將由發行公司於受託契約規

定之付款日以現金支付。

(11)發行公司之提前贖回權:

發行公司於下列情況,得提前贖回債券:

(a)於本債券發行滿3年後,如發行公司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以當時

匯率換算為美元)連續30個交易日中有20個交易日,達提前贖回金額再除以轉換比率

(即本債券面額除以當時轉換價格(以訂價日議定之固定匯率換算為美元)後之比率)

所得之總數之130%以上時,發行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提前將本債券全部或一部分贖

回。

(b)若超過90%之本債券已被贖回、轉換,購回或註銷,發行公司得以提前贖回金額提

前將尚流通在外之本債券全部贖回,但不得部分贖回。

(c)因中華民國稅務法令變更,致使發行公司於發行日後因本債券而增加稅務負擔、必

須支付額外之費用或增加成本時,發行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提前依受託契約將本債

券全部贖回,但不得部份贖回。倘債券持有人不參與贖回,該債券持有人不得請求發

行公司負擔額外之稅賦或費用。

(12)轉換

(a)轉換標的:

債券持有人得於轉換期間內(定義如後),按轉換價格,申請將本債券轉換為發行公

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或參與發行之海外存託憑證。若轉為海外存託憑證時,每一單位海

外存託憑證表彰發行公司普通股5股,存託機構為美商花旗銀行,保管機構為花旗(台

灣)商業銀行。

(b)轉換程式:

債券持有人於請求轉換時,應備妥中華民國法令要求之相關檔案或證明以及受託契約

所規定之轉換通知書,經由境外之轉換代理人向發行公司提出轉換申請。

依目前中華民國法令規定,發行公司之債券持有人申請將本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新發

行之上市普通股時,應由發行公司於收到轉換通知書後五個營業日內,透過台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新股。如請求轉換之債券持有人尚未依

中華民國法令開立集保帳戶者,發行公司將俟債券持有人完成相關開戶手續後,再以

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新股。前述有關中華民國轉換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訂後之法

令辦理。前項所稱之營業日為台灣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

(c)轉換期間:

除已提前贖回、購回並經註銷、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法令規定及受託契約另行約

定之停止過戶期間外,於本債券發行滿40日之翌日起至(1)到期日前10日止或(2)債券

持有人行使賣回權之日或發行公司行使提前贖回權之日前,債券持有人得依有關法令

及受託契約之規定向發行公司請求將本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份或參

與發行之海外存託憑證。

現行法令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如下:

(i)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30日內,或其他依法暫停過戶期間。

(ii)如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股、配發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時,自發行公司無償配股停

止過戶首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首日前15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iii)如發行公司辦理減資者,自發行公司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

開始交易前一日止。

(iv)其他依中華民國法律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

前述有關停止過戶期間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訂後法令辦理。

(d)轉換價格:

本債券轉換價格為每股新台幣53.1038元。(轉換價格所用之轉換匯率為美金:新台幣

=1: 30.392)

(e)轉換普通股股數或海外存託憑證單位數:

以債券本金乘以訂價日議定之固定匯率為分子,再以請求轉換時之轉換價格為分母,

計算出可轉換為發行公司之普通股股數或海外存託憑證單位數。如有不足普通股一股

或海外存託憑證一單位數時,發行公司於扣除因匯兌所生之費用及其他處理費用後,

如有剩餘則以美金(按訂價日議定之固定匯率)支付餘額至美金[元]為止(元以下四

捨五入)。

(f)轉換價格之調整:

本債券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

通股股份、或員工紅利發行新股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外,遇有發行公司已發行或

私募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股票分割、新股派發、其他股利或股息派發、受讓他公司股份增資(如有必要調整

時)、合併增資(如有必要調整時)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且新股

認購或發行價格低於每股時價(每股時價之定義依受託契約內任何相關情況規定))

,轉換價格應依受託契約規定之公式調整(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4捨5入計

算至分為止),並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於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除權基

準日後變更新股發行價格,則依更新後之新股發行價格重新按受託契約規定之公式

調整,如經設算調整後之轉換價格低於原除權基準日前已公告調整之轉換價格,則

應重新公告。

(g)轉換年度有關股利之歸屬:

本債券持有人在轉換前不得享有股利或股息;轉換後持有發行公司普通股依法享有

分派股利或股息之權利,與發行公司其他普通股股東相同。

(h)轉換身分限制: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

業別項目係採取「正面清單」,僅有「正面清單」上所載明的行業可開放大陸地區

人民來臺直接投資。發行公司所營事業係積體電路及相關電路之製造加工、測試。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於民國101年3月30日公布之「大陸

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之行業分類標準,係依據主計處民國100年3月之「中

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9次修訂)」,其中,大陸地區人民如欲投資2611「積體

電路製造業」或2642「發光二極體製造業」,應提出產業合作規則並由經濟部專案

審查通過,且對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故投審會現行法令下,一般大陸地區

人民、團體、法人、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如未取得上述許可,則不

得對發行公司進行直接投資。

又,依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大陸地

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限於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

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機構投資者」)。

因此,合格機構投資者或業已取得投審會核准之大陸地區投資人方能在上述規範或

核准範圍內,請求將本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普通股。又依據金管會民國99年12月27

日之金管證券字第0990067043令,合格機構投資者之保管銀行須事前向台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匯入額度,每家合格機構投資者申請限額為一億美元。

綜上所述,目前僅有大陸地區合格機構投資者及業已取得投審會核准之大陸地區投

資人於符合上述法令之前提下,可請求將本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普通股。前述有關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投資(包括證券投資)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訂後之法令

辦理。

(13)債券之註銷:

本公司債經發行公司購回(包括由次級市場購回)、提前贖回、到期償還,或債券

持有人轉換、賣回者,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4)銷售限制:

本債券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及美國境內直接募集、銷售或交付。

(15)承銷機構及其他有關機構名單:

國外主辦承銷商: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國內送件承銷商: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受託人: Citicorp International Limited

代理還本付息及轉換機構:Citibank, N.A., London Branch

海外存託憑證存託機構: Citibank, N.A.

海外存託憑證保管機構: Citibank Taiwan Ltd.

六、發行及交易地點: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七、發行方式約定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無

八、資金運用計劃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資金運用計畫: 供外幣購料及償還長期借款使用。

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1)外幣購料:挹注中長期性營運資金,節省利息支出,增加營運獲利能力

(2)償還借款:減輕財務負擔、提升償債能力,且可強化財務結構,進而增加長期

競爭力。

九、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本次所發行之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若按轉換價

格轉換為普通股,以發行金額美金400,000,000元(含全數行使之超額認購美金

100,000,000元)為基準,則原股東股權之稀釋比率約6.84%,故對股東權益並無重大

不利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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