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3/07/162.發生緣由:原發言人簡副總經理清芬於103年7月16日退休所遺發言人一職,自103年7月16日起改派陳副總經理家明擔任,另代理發言人亦改派林代經理逸清擔任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本公司改派發言人及核定退休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