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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前任董事長黃光男先生
法院名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2.事實發生日:103/08/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任董事長黃光男先生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犯證券交易
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
4.處理過程:前任董事長繼續委任律師處理中。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前任董事長已於101/10/16解任
法人董事之代表人,故此訴訟事件對公司之營運、財務及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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