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賣金融商品未說明風險 最重可罰千萬
鉅亨網新聞中心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範金融機構在向消費者銷售金融商品和服務時,如果沒有充分說明服務和契約等重要內容與風險,導致消費者的權益受損,最重可處罰新台幣1千萬元。另外,修法也增訂金融業必須訂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以避免金融業者為了爭取業績而不當銷售金融商品或服務。(李人岳報導)
過去金融業者在向消費者推銷金融商品時,往往只強調產品和服務的優點卻沒有說明相關風險,可能造成消費者的權益受損。行政院會20日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範銀行等金融機構如果沒有向消費者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和契約等重要內容與風險,最重可處罰新台幣1千萬元。
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指出,這項修法將可大大保障消費者,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全發展。孫立群:『本法修正內容有助於強化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促進金融服務業健全的發展,甚具意義,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為了避免金融業者為爭取業績而不當銷售金融商品或服務,草案也增訂金融業必須訂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不能以達成業績做為唯一目標;初次銷售複雜性與風險高的產品,也須經董事會通過,如果違反這兩項規定,將處30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鍰。
另外,修法內容也特別新增集體評議制度,未來只要有20位以上的消費者因同一個金融事件受害,金管會將可指定法人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避免消費者必須獨力對抗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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