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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友:公告本公司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竹崎鄉公所

法院名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4號

2.事實發生日:103/11/2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嘉義縣竹崎鄉垃圾衛生掩埋場違反廢清法行政

訴訟案件業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本公司起訴主張〈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駁回,本公司不服,爰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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