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人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3年8月12日下午5時30分,依據保險法對本公司進行接管,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擔任接管人。(餘詳其他應敘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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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3/08/12
2.發生緣由:無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3年8月12日下午5時30分,依據保險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九條
之三第一項之規定,對本公司進行接管,並依同條第四項之規定委託財團法人保
險安定基金擔任接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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