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寶電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0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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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03/12/25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3/11/13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103/11/13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因應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應修正「10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
行及認股辦法」第3點及第7點
三、認股權人(以下略)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
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
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
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
業日之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以下不變,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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