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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通告中國康大食品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假座九龍尖沙咀東部麼地道70號海景嘉福酒店地庫二樓博學廳舉行股東周年大會,議程如下:
作為普通事項
1. 省覽及采納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董事會報告及經審核財務報表,連同其核數師報告。
(第1項決議案)
2. 根據本公司細則第86(1)及85(6)條重選下列退任董事:
張琪先生(根據細則第86(1)條退任) (第2項決議案)
賀丁丁先生(根據細則第85(6)條退任) (第3項決議案)
劉俊雄先生(根據細則第85(6)條退任) (第4項決議案)
王寶旺先生(根據細則第85(6)條退任) (第5項決議案)
張琪先生將於重選連任本公司董事後繼續擔任審核委員會成員,並就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手冊第704(8)條而言,將被視為非獨立。
賀丁丁先生將於重選連任本公司董事後繼續擔任提名委員會主席以及分別擔任審核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成員。就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手冊第704(8)條而言,賀先生將被視為獨立。
劉俊雄先生將於重選連任本公司董事後繼續擔任審核委員會主席以及分別擔任提名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成員。就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手冊第704(8)條而言,劉先生將被視為不獨立。
3. 批準支付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董事袍金130,000新加坡元(相等於人民幣640,000元)(二零一一年:132,000新加坡元(相等於人民幣646,000元))。
(第6項決議案)
4. 續聘香港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立信德豪」)為本公司核數師以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規則之規定,及重新委任BDO LLP(「BDOLLP」)為核數師以與立信德豪共同行事,從而遵守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手冊第712條規定,以及授權董事厘定其酬金。
(第7項決議案)
5. 處理可在股東周年大會上妥為處理的任何其他普通事項。
作為特別事項
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6. 股份發行授權
動議授予本公司董事授權,藉以隨時向其全權酌情認為適合的人士按其全權酌情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條件透過供股、紅股或其他方式發行股份(「股份」)及╱或訂立或授出可能或將須發行股份的要約、協議或購股權(統稱「工具」),包括但不限於增設及發行(以及調整)認股權證、債券或其他可轉換為股份的工具,惟須符合下列各項:
(a) 股份總數(包括根據本決議案所作出或授出的工具將予發行的股份)不得超過通過本決議案時本公司股本中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包括庫存股份)的百分之五十(50%),其中將予發行的股份及可換股證券總數(按比例向本公司全體股東發行者除外)不得超過本公司股本中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包括庫存股份)的百分之二十(20%);
(b) 為厘定根據上述分段(a)可能發行的股份總數,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包括庫存股份)須按通過本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包括庫存股份),經對以下各項作出調整後計算:
(i) 轉換或行使可換股證券產生的新股份;
(ii) 行使購股權或歸屬於本決議案通過時尚未行使或存續的股份獎勵產生的新股份;及
(iii) 任何其後的紅股發行、股份合並或分拆;
(c) 除非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撤銷或修訂,否則該授權將一直有效,直至(i)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或法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當日兩者的較早者;或(ii)倘股份乃按根據本決議案發行、訂立或授出的可換股證券的條款而予以發行,則直至根據該等可換股證券的條款發行該等股份之時。見說明附注(i)及(ii)
(第8項決議案)
將予通過決議案的說明附注一
(i) 倘上文第6項提呈的第8項普通決議案獲通過,將會賦予董事權力由上述大會日期起至下屆股東周年大會日期為止配發及發行股份及本公司可換股證券,最多不超過本公司股本中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包括庫存股份)百分之五十(50%) ,其中可發行的股份及可換股證券總數(按比例配發及發行者除外)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20%) 。
(ii) 重要事項:即使通過上文第6項提呈的第8項普通決議案,本公司仍須不時遵守香港上市規則有關發行證券的相關規定,尤其其中第7.19、13.36及13.36(5)條。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表決的股東,均有權委任不多於兩位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表決。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 股東如欲委任委任代表,須填妥隨附的股東代表委任表格。其後,代表委任表格最遲須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48)小時前送交本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的辦事處,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就香港股東而言),或本公司的新加坡股份過戶代理人B.A.C.S. Private Limited,地址為63 Cantonment Road, Singapore 089758(就新加坡股東而言)。
3. 倘股東為公司,則委任委任代表的文據須加蓋公司印監或由獲正式授權行政人員或授權代表親筆簽署。
4. 名列本公司寄存名冊(定義見新加坡法例第50章公司法(「新加坡公司法」)第130A條)的寄存人(定義見新加坡公司法第130A條)如未能親身出席大會但欲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表決,或倘有關寄存人為公司,則須填妥寄存人代表委任表格,加蓋公司印監或由獲正式授權行政人員或授權代表親筆簽署,且最遲須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交本公司的新加坡股份過戶代理人B.A.C.S. Private Limited的辦事處,地址為63 Cantonment Road, Singapore 089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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