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規定網上提供境外地圖連結可3萬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本報訊 (記者 鄭瑩瑩) 昨日,省政府網站公佈《四川省地圖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政府1997年12月29日發布的《四川省地圖編製出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據悉,本辦法所稱地圖包括紙質地圖、電子地圖、立體地圖、影像地圖、互聯網地圖等;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廣告、影視等插附的地圖;以及各類品附有的地圖圖形等向社會公開的地圖。
沒有資質不得出版地圖
《四川省地圖管理辦法》規定,地圖應當由具有出版資質的單位出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載、出口、引進、銷售未經審核批准的地圖。從事地圖出版、展示、登載、出口、引進等活動的,應當取得相應的地圖審核批准檔案,並在地圖上明顯標注審圖號;屬於出版物的,應當在版權頁標注審圖號。公開出版的地圖,應當提交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地圖出版範圍或者出版地圖的單項批准檔案。
此外,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納入中小學校教學內容。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本省中小學教學地圖和教科書中插附的地圖。任何單位不得出版、展示、登載未經審定的中小學教學地圖和教科書中插附的地圖。
廣告超過地圖版面1/4要挨
《辦法》在互聯網地圖服務管理方面專門指出,從事互聯網地圖出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出版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未經依法審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不得登載、複製、連結、發送、引用未取得審圖號的地圖,不得提供境外互聯網地圖服務連結。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款:在地圖品上刊載的廣告,影響了地圖表示的正確性和主體性,廣告超過地圖版面四分之一的;改變已獲得審核批准的地圖內容,未重新送審的;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提供境外互聯網地圖服務連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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