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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浮動油價公式為中性的設計,公開透明且可檢討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中油公司4月18日針對消基會「浮動油價公式存在誤差、加油站毛利不應由消費者承擔」記者會,提出說明。

一、國際油價x匯率相近,但92零售價有價差係因實施「減半調漲」所致,若加回中油公司的吸收金額,92無鉛汽油價格並無大不同:
99年12月起,由於國際油價大幅上揚,當時中油公司配合政府穩定物價政策,國內汽柴油價格採取減半調漲措施,致實際售價較應調價格低。若加回吸收金額,100年2月28日、6月27日、5月30日及6月6日之92無鉛汽油價格應分別為每公升34.1元、33.7元、34元及34.3元(如附表),並無明顯價差,國內油價均依浮動油價機制調整,公開透明。


二、稅前基礎價格應屬合理,且對消費者較有利:
(一)95年9月25日經濟部宣布試辦浮動油價機制,95年9月26日首次實施浮動油價係採最近一次,亦即以95年9月14日調價後國內汽柴油價格作為調價比較基準,主要原因除考量時間之延續性外,也較為簡單明確。

(二)以92無鉛汽油為例,95年9月14日之稅前批售價與亞鄰競爭國最低價價差為每公升4.01元,較95年前3次調漲油價後之價差分別為2.07元(95年2月14日)、0.68元(95年4月19日)、1.70元(95年7月11日)更為擴大,可見係以中油公司國內汽(柴)油稅前價格之相對最低點作為浮動之起始點,其基礎價格應屬合理,且對消費者較有利。

三、加油站毛利為公式參數之一,中油公司並未因實施浮動油價機制而將零售價外加加油站毛利向消費者收取
(一)浮動油價機制實施後,國內汽柴油價格調整與國際原油價格開始連動,零售價格若隨國際原油價格浮動顯不合理,因而將零售價格扣除不應隨國際原油價格浮動的部分後(稱稅前批售價格),再隨國際原油價格浮動,並在算得新的稅前批售價格後,再加回前述所扣除之不浮動部分,以計算出新的零售價格。

(二)前述公式中所扣除與加回之不浮動部分只是計算過程中的參數,加油站毛利亦為參數之一,中油公司並未因實施浮動油價機制而將零售價外加加油站毛利向消費者收取。

(三)中油公司汽柴油零售及批售價格之決定,係依政府核定之浮動油價機制辦理,所公告之零售及批售價格皆為「參考牌價」,從未限制加盟站轉售價格,各加油站售價任其自主決定,與浮動油價機制並無關連。

中油公司表示,經濟部已分別委託研究單位就浮動油價機制進行檢討,並於今(102)年3月26日、27日上下午及3月28日、4月1日、4月9日辦理6場座談會,以彙集社會各界意見,相信各界關切的議題都會納入檢討改進。(資料來源:經濟部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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