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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首次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從規範格式條款等方面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特別是加大對消費者個人資訊的保護,規定經營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資訊」。
據中新網報導,保護消費者權益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核心和基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就修正案草案向常委會作說明時表示,草案從完善「三包」規定、規範格式條款、強化個人資訊保護等方面加大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格式條款,又稱標準條款等,依據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在金融、電信等領域應用廣泛,具有便利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等優點。但也存在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易不合理地擴大自己免責範圍,侵害消費者權益等現象,社會反映強烈。
李適時介紹,草案根據合同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對消費領域的格式條款作了進一步規範,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明顯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品質、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對於實踐中有經營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費者的個人資訊,擅自洩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資訊的行為,李適時表示,草案從四個方面對消費者個人資訊的保護作出規定:如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個人資訊得到保護的權利;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李適時表示,上述規定與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的有關規定一致。
草案還加大對欺詐行為的懲罰力度。
如何規範和保護「網購時代」消費?怎樣確保消費者資訊安全?產品品質不過關,退貨是否順暢?消費者維權「舉證難」何時了?據《北京晨報》引述新華社消息,這些消費者普遍關心的問題,消法修正案草案均有涉及。
■關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
亮點一:消費者不用舉證商品差
問題:不少消費者有這樣的感覺,在商品房、網購、金融消費等領域,面臨的最大問題是維權難,維權成本高,有時候“追回一隻雞,得殺掉一頭牛”。舉證難是維權難的主要原因之一。
草案: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微型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出現瑕疵,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
解讀:中消協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評價說,這樣規定對部分商品和服務的舉證責任進行了倒置,消費者就不再用自己舉證了,避免了鑒定難、成本高、不專業等難題,方便了消費者維權,也可倒逼經營者把更多投入放到品質保證上來。(接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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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二:網購者享有七日反悔期
問題:隨著資訊技術發展,網購逐漸成為人們購物的主流方式之一。但由於這種消費方式不易辨別商品真實性,投訴的數量居高不下。以北京市工商部門和消協2012年受理的申訴投訴量看,涉及網購的申訴投訴數量居首位,超過全市服務類申訴投訴量一半。
草案:要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品質、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真實、必要的資訊。
解讀:中國網際網路協會法律專家胡鋼評價說:草案規定商家有完整、如實告知的義務,對網購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後期選擇權的規定比現行消法更細。
草案:賦予網購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
解讀:針對網購商品七日內退貨的規定,胡鋼介紹,七天在業內叫冷靜期或反悔期,這一規定符合國際立法慣例。
草案:當網路交易平臺上的銷售者、服務者不再利用該平臺時,消費者可以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解讀:胡鋼認為,這一規定加大了網路交易平臺商的責任,保障了網路消費者的權益,是「重大突破」。但針對目前網購交易中70%來自「個人」對「個人」交易的現象,如何規範賣家行為,這次修改並未體現。胡鋼說:“非現場購物不僅要強調契約自由還要講公平正義,應該嚴格用經營額或代售商品的數量加以區分是否屬於商業行為,以確保這類消費者的利益。”
亮點三:超過七日仍然可以退貨
問題:商品的服務和品質,關係消費者日常生活,涉及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所以強化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規定是促使保證商品和品質的有效措施。
草案: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的,可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解讀:邱寶昌指出,現行消法沒有規定「三包」的具體天數。這次草案規定,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自收貨之日起七天內,消費者仍可以不符合品質要求解除合同,擴大了退換的條件。不過邱寶昌認為,草案還應該進一步明確,退換貨若產生其他費用,如交通運輸費用等,經營者還要承擔相應費用。
亮點四:不得擅自洩露個人資訊
問題:個人資訊保護已成為目前普遍困擾消費者的一個難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介紹,實踐中有的經營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擅自洩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資訊,嚴重影響了消費者正常生活,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草案: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個人資訊得到保護的權利。草案還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必須嚴格保密……並確保資訊安全。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資訊。
解讀:胡鋼指出,目前很多領域都存在把獲取的消費者資訊與其他商家共用或再許可的不良現象。雖然侵權責任法已將隱私權作為我國公民享有的重要民事權利之一,這次草案的修改細化了消費者領域對個人資訊的保護,也與全國人大常委會不久前通過的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一脈相承。(接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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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其他重要條款
不得以店堂告示限制消費者權利
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理。
■草案其他重要修改
將現行法律中「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把現行法律中「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注旅遊法草案
景區門票漲價,應提前6個月公佈,不能說漲就漲。
正當湖南鳳凰古城收取門票一事引起公眾廣泛關注之時,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3日審議的旅遊法草案將焦點對準景區門票,強調景區門票價格不能說漲就漲,應嚴格規範程式。
不得增加另行收費項目
旅遊法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收費和景區內的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的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審議中,一些常委會委員提出,現在一些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隨意漲價的問題突出,應當加以限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參照價格法有關規定,增加控制景區門票等價格上漲的程式,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應當嚴格控制門票和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上漲,擬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論證其必要性、合理性;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地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草案明確規定,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佈。
草案還規定,景區違反規定,擅自提高門票或者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草案同時提出,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規定景區流量控制制度
草案還明確了政府的旅遊安全職責;建立了旅遊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對旅遊過程中突發事件的應對提出了要求;規定了景區流量控制制度。另外,還對旅遊經營者的安全保障、安全警示、事故救助處置作了規定。
草案提出,景區不符合開放條件而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符合開放條件,並處以相應罰款。景區在旅遊者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草案對旅遊主管部門玩忽職守等行為的處罰,也作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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