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茲收受最高法院主文通知,裁定駁回本公司聲請返還瑞利基金退回款之抗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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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及案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8號。
2.事實發生日:102/01/2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96年間經董事會決議撤回對瑞利合夥有限(以下稱瑞
利基金)所為投資,而退還至本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之部分退還款計
12,525,017.11美元,竟經台北地方法院以該款項與董事長王令麟之違反證券交易法案
件有關,而予以扣押,嗣本公司提出抗告、再抗告後,最終由台灣高等法院以97年抗更
(一)字第4號更審裁定,廢棄原台北地方法院扣押裁定確定,至此,該扣押指令已失其效
力,且亦無任何有權機關就該款項再為任何扣押裁定。本公司乃於98年8月13日再向本
案所繫屬之台灣高等法院聲請發還,前經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後,仍駁回本公司之聲請,
本公司乃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現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本公司聲請返還瑞利基金退回款
之抗告。
4.處理過程:本件並無一事不再理之限制,故待收到裁定後,將研議後續聲請釋憲或再向
法院提出聲請等方案,以維公司及股東之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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