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鉬業海外監管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1-31 18:25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而作出。
以下為洛陽欒川鉬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所刊發之《關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分公司選礦三公司涉及訴訟公告》。
股票代碼:603993 股票簡稱:洛陽鉬業 編號:2013—006
洛陽欒川鉬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分公司選礦三公司涉及訴訟公告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處於已立案階段;
●本公司及本公司分公司選礦三公司為本案之被告方;
●涉案金額為人民幣17,975,716元;
●因本案尚未開庭審理,暫無法判斷對本公司的影響。
一、本次訴訟被起訴的基本情況
1、起訴時間:2012年6月23日
2、本公司收到訴訟材料的時間:2013年1月30日
3、訴訟法院名稱: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4、訴訟各方當事人: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原 告:欒川縣楊樹凹西鉛礦。住所地: 洛陽市欒川縣赤土店清和堂村楊樹洼溝。負責人:郝大科,經理。
被 告:洛陽欒川鉬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選礦三公司。住
所地:洛陽市欒川縣赤土店清和堂村。負責人:喻建東,經理。
被 告:洛陽欒川鉬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欒川縣城東新區畫眉山路伊河以北。時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段玉賢。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原告稱,本公司分公司選礦三公司建設的尾礦庫位於原告的礦區范圍內。由於尾礦庫壩體增高,尾礦庫上侵,地下水位增高,致使原告的采礦設施設備被毀,采礦工程報廢,使已探明的鉛鋅礦體無法開采,造成原告經濟損失。因此原告提出以下訴訟請求:
1、判令二被告停止對原告礦區的侵害。
2、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直接經濟損失17,975,716 元。
3、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可得利益損失,數額以評估鑒定結論為準。
4、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評估費等一切費用。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因本案尚未開庭審理,暫無法判斷對本公司的影響。公司將收集案件資料,積極應訴,並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四、備查檔案
1、民事起訴狀
2、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2012)洛民四初字第0002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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