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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銀:本公司與富邦金融控股公司及台北富邦銀行商標訴訟案件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富邦金融控股公司及台北富邦銀行;被告,大台北銀行。

(2)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3)相關文書案號:102年台上字第769號判決、102年台上字第770號裁定。

2.事實發生日:102/04/2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富邦金控及台北富邦銀行主張本公司名稱與其所有之商標有

混淆之虞,起訴請求本公司不得以「大台北」作為公司名稱。

4.處理過程:經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本公司勝訴、第二審本公司敗訴,現第三審判決本公

司敗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造之請求非屬金錢損害賠償,因此對本公

司財務業務影響有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再行研議對策。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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