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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2/02/06
2.公司名稱: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旺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
合併後以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旺能光電股份有
限公司為消滅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之中文名稱為「新日光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自合併基準日起,旺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所有資
產負債及一切權利義務均由本公司概括承受。
二、本公司之債權人對上開合併決議有異議者,請自即日起至一○二
年三月八日止,檢附債權證明檔案,以書面方式親交或郵寄
(以郵戳日為憑)向本公司提出,逾期視為無異議。
三、本公司通訊地址:300新竹市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力行三路七號。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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