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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2/02/08
2.公司名稱: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101年度現金增資案,有鑑於近期受歐債危機及美國財政懸崖之影響致證券市場
變化劇烈及本公司之股價表現尚不理想,為維護原股東、員工及投資人權益,
及本次計畫預計募集完成可行性與增加訂價時機之彈性,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
延長現金增資募集期間三個月,業於102年02月07日經該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04140號
函核准備查在案,101年度現金增資案之募集期間延長至102年05月19日。
6.因應措施: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償還銀行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之資金需求,擬辦理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該案業經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0月26日董事會決議
通過在案,惟考量近期受歐債危機及美國財政懸崖之影響,致證券市場變化劇烈及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價表現尚不理想,為維護原股東、員工及投資人權益,
及本次計畫預計募集完成可行性與增加訂價時機之彈性,經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1月2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擬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延長現金增資
募集期間。
本人因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展延募集期間,對原股東、員工及投資人承諾
如下:若因申請展延資金募集期間,致影響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股東、員工
或投資人之權益,彼等可舉證並合理說明其權益受損之部份,本人承諾將負賠償之
責任與義務,並在符合法令規定之原則下辦理相關事宜。特此承諾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書人: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信忠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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