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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一位變性人W,無法跟男友註冊結婚,向香港終審法院上訴,終審法院以4:1裁決W勝訴,也就是認定變性人有權結婚。
香港明報新聞網報導,終審法院法官指出,香港的婚姻法例,在「女方」定義上,應接受做了變性手術的人,有權與男人結婚,因他們是由有資格的醫療機構做的變性手術。裁決同時建議,有關判決由頒發日起計,暫緩執行12個月,以便有關當局就可能會進行的立法程序,作出考慮。
此一案件當事人是已超過30歲的W,2005到08年在香港公立醫院施行變性手術由男性變為女兒身。W手術後打算跟男友共偕連理,雖然W的身分證、大學證書等文件都顯示她是女性,但婚姻註冊處指出他的出生證明上性別未改,仍然是男性,因而拒絕讓「兩男」登記為合法夫婦。W提出司法覆核,先後被原審及上訴庭駁回,而向終審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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