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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基國際主要交易建議收購位於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維多利亞市經營之BRENTWOODBAYRESORT之相關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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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收購事項

董事會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交易時段後,買方(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與賣方訂立該協議,據此,買方有條件同意收購而賣方有條件同意以13,998,000加元(相當於約103,459,000港元)(可予調整)出售目標資產。目標資產包括賣方所擁有或使用或持有主要用於或主要與渡假酒店營運業務有關,全部(不論任何性質或形式之)權利、資產、優先權、利益及財產。

渡假酒店於二零零四年開業,乃位於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維多利亞市之三層高渡假酒店,設有33間客房以及停車場、餐廳及酒廊等其他配套設施。渡假酒店亦包括一個室外泳池、行政套房、商務中心、鄰近渡假酒店於Brentwood Bay之游艇碼頭、禮品店、水療中心及別墅。渡假酒店之建筑面積約為33,062平方尺(相當於約3,071.5平方米)。另外,目標資產亦包括停車場土地,乃一幅總占地面積約為20,997平方尺(相當於約1,950.7平方米)之土地,現時用作渡假酒店之泊車位。有關目標資產之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本公告「目標資產之資料」一節。

上市規則之涵義

就建議收購事項而言,由於上市規則第14.07條項下有若干適用百分比率超過25%,而其他適用百分比率則低於100%,因此建議收購事項構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股東批準之規定。

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於本公告日期,賣方或其聯系人概無持有任何股份,故此並無股東須於股東大會上放棄就批準該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交易之擬議決議案投票。就此,本公司已獲得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4.42%)之書面批準,以批準建議收購事項。

一般資料

根據上市規則第14.41(a)條,載有(其中包括)(i)該協議之主要條款;(ii)目標資產之進一步詳情;(iii)目標資產之財務資料;(iv)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及(v)目標資產之估值報告之通函將於刊發本公告後15個營業日內寄發予股東。由於需要更多時間供本公司編制相關資料(包括目標資產之財務資料及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以供載入通函內,本公司將向聯交所申請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4.41(a)條,以將寄發通函之期限延後至不遲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由於建議收購事項須待達成及/或豁免多項先決條件後方告作實,故此建議收購事項可能會亦可能不會進行。股東及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須審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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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謹此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之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賣方與申基加拿大就建議收購事項訂立意向書。董事會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交易時段後,買方(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與賣方訂立該協議,據此,買方有條件同意收購而賣方有條件同意以13,998,000加元(相當於約103,459,000港元)(可予調整)出售目標資產。該協議之詳情如下。

該協議

日期: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買方: Forebase Victoria Holdings Limited,為買方

賣方: Brentwood Bay Lodge Ltd.,為賣方

賣方主要從事經營渡假酒店業務及其他物業開發。經一切合理查詢後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賣方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所收購資產

目標資產包括賣方所擁有或使用或持有主要用於或主要與經營渡假酒店營運業務有關,全部(不論任何性質或形式之)權利、資產、優先權、利益及財產。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下文「目標資產之資料」一段。

代價

建議收購事項之代價為13,998,000加元(相當於約103,459,000港元),可予調整,並須由買方以下列方式向賣方支付:

(i) 初步按金500,000加元(相當於約3,695,000港元)於訂立意向書日期起計三個營業日內支付;

(ii) 第二筆按金500,000加元(相當於約3,695,000港元)於達成買方先決條件(定義見下文)後第三個營業日支付;及

(iii) 余款(經按下文所述之條款調整後)於完成日支付。

本集團已支付初步按金,而於簽立該協議時,上述初步按金中有100,000加元(相當於約739,000港元)根據該協議達成後不可予退回。

然而,全部已付按金將可於下列情況下退還買方:(a)倘賣方於完成前就該協議出現重大違約(除非該違約獲買方以書面豁免或買方選擇完成建議收購事項);(b) 該協議因下文「建議收購事項之先決條件」一段所載買方之先決條件並無達成或不獲豁免而終止(惟雖則已予終止,上述初步按金中之上述100,000加元將由賣方保留,利益亦歸其所有);(c)該協議因下文「建議收購事項之先決條件」一段所載第(iv)或(v)項中之先決條件並無達成或不獲豁免而終止;(d)該協議因下文「建議收購事項之先決條件」一段所載第 (vii)項中之先決條件並無達成而終止(惟倘賣方根據該協議並無任何重大違約,雖則已予終止,上述初步按金中之上述100,000加元將由賣方保留,利益亦歸其所有);或(e)目標資產或當中任何主要部分於完成時間前已遭損傷或損壞,導致買方選擇根據該協議條款終止該協議。另一方面,若買方於完成前就該協議出現重大違約(除非該違約獲賣方以書面豁免),全部已付按金總額將由賣方沒收。

建議收購事項之代價(可予調整)乃經買方及賣方經友好協商後,按正常商業條款達成,並已參考由獨立估值師羅馬國際評估有限公司以比較法評定目標資產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之初步估值17,550,000加元(相當於約129,712,000港元)。

建議收購事項代價之調整

根據該協議,於完成日,須就建議收購事項之代價作下列調整(不論加減),以反映目標資產價值之變化:

(i) 截至完成日止之一切地產稅、個人財產稅、商業稅及其他評稅(不論特別或一般);

(ii) 游艇碼頭租約及特許以及特許及許可項下之一切履約保證金;

(iii) 租戶、承租方或承特許方按照租約及游艇碼頭租約及特許截至完成日止之一切應付租金或費用;

(iv) 就於完成日前已買商品或服務之應計未付金額,以及就於完成日或當日後將會購買商品或服務之預付金額;

(v) 短期住宿旅客之房租及其他費用;

(vi) 完成前之水電費用;

(vii) 於完成日之前累計之應收賬款,賬期不逾90天,總額最高為10,000加元(相當於約74,000港元);

(viii)就經營渡假酒店業務於完成日前由賣方發出之禮券及禮卡;及

(ix) 買方從賣方購買之存貨,連同所產生之任何適用商品及服務稅,當中食品存貨不得超過22,000加元及少於18,000加元,而存貨總調整額亦不得超過1,000,000加元

上述調整合共不得超過2,000,000加元(相當於約14,782,000港元)。

賣方成本之付還

根據該協議,買方將向賣方支付額外金額,相當於賣方就其與建議收購事項有關之法律、稅務及房地產代理或經紀服務而產生之費用,上限為350,000加元(相當於約2,587,000港元)。根據上文所述,買方就(i)目標資產之代價連就此所作出之調整;及(ii)賣方成本之付還應付總金額之上限,將不得超過16,348,000加元(相當於約120,828,000港元),將由本集團以結合本集團之內部資源及銀行借貸之方式繳付。

建議收購事項之先決條件

收購事項須待(其中包括)下列先決條件達成,方告完成︰

買方之先決條件(「買方先決條件」)

(i) 於該協議日期30天後或之前(或買方或賣方不時書面協定之其他較長期間),買方將已(按其全部、主觀及不受約束之酌情權)信納以下各項:

(a) 目標資產(經就賣方提供交付資料及額外交付資料進行審閱,並完成其盡職審查);及

(b) 所擁有土地及租賃物業之已獲準產權負擔及所有測量證明;及

(c) 調查結果,包括協議所聲明及保證事項之準確性;

(ii) 於該協議日期30天後或之前(或買方及賣方不時書面協定之其他較長期間),適用之買方高級人員及董事將已批準建議收購事項;

(iii) 於該協議日期60天後或之前( 或買方或賣方不時書面協定之其他較長期間):

(a) 該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所有交易已獲股東批準,方式為(1)於股東大會上由毋須按上市規則放棄投票之股東通過決議案;或(2)(如上市規則容許)獲聯交所接受之股東書面批準;

(b) 本公司遵照上市規則第十四章之規定,於聯交所網站刊發正式公告,並向股東寄發通函,其內容有關(其中包括)該協議之簽訂,本公司亦就聯交所對該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所提出之一切問題及意見(如有),向聯交所commit回覆並獲其信納;

(c) (如需要)於完成前獲得及完成上市規則或聯交所就該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另行規定須獲得之所有其他批準、同意及行動,或(視乎情況而定)自聯交所獲得有關上述規定之相關遵例豁免;

(d) (如需要)就該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獲任何其他相關政府或監管機構或其他相關第三方之一切所需豁免、同意及批準;

(e) 買方已收到由賣方律師向其提供之法律意見,格式大致上與該協議所載者相同,內含以下事項:

1) 賣方已按英屬哥倫比亞省法例正式合並,並就commit其年度報告方面具良好狀況;

2) 賣方具持有物業及資產之企業權力及身份,以進行業務及根據該協議及其作為訂約方之相關交易檔案(統稱為「交易檔案」)向買方行使、交付及履行責任;

3) 賣方已采取一切需要之企業行動,以授權其行使及交付交易檔案,並履行其於當中之責任;

4) 各交易檔案根據英屬哥倫比亞省法例構成賣方具法律效力、有效及有約束力之責任,且根據交易檔案之條款,可對其作強制執行;

5) 賣方行使、交付及履行交易檔案,遵守且將不會違反(i)任何適用於英屬哥倫比亞省之法例及適用於該省之加拿大法例;及(ii)賣方之憲章檔案;及

(f) 建議收購事項並未構成,且並未聯交所被視為構成本公司一項反收購(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6(6)條);

保障買方利益之條款

(iv) 賣方於該協議及於根據該協議交付之其他協議或檔案內所作出之聲明及保證,將於完成時間時於各重大方面均為真實、準確及具有同等效力,猶如有關聲明及保證乃於完成時間作出;

(v) 由該協議日期起,任何渡假酒店之資產、業務、賣方之財務狀況、盈利、經營業績及前景、或任何性質之事項、發展或狀況(不論是否有保險保障)並無改變,以構成或可能合理地預期會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保障賣方利益之條款

(vi) 買方於該協議及於根據該協議而交付之其他協議或檔案內所作出之聲明及保證,將於完成時間時於各重大方面均為真實、準確及具有同等效力,猶如有關聲明及保證乃於完成時間作出;及

其他先決條件

(vii) 概無任何政府機關法令、尚未了結或任何人士可能提出或威脅提出之行動及訴訟會:

(a) 限制或禁止該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包括買賣目標資產;

(b) 限制或禁止賣方進行經營渡假酒店之業務;或

(c) 可能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於本公告日期,上述先決條件均尚未完全達成。

於上文第(i)至(iii)項所載之條件乃完全為買方之利益之設,而各項(不包括於上文第(ii)、(iii)(a)、(iii)(b)、(iii)(c)、(iii)(d)及(iii)(f)項所載者)可按買方之意愿由買方單方面豁免。倘於該協議所列期間內,買方並無向賣方提供信納通知或豁免上述所有條件之通知,則賣方購買目標資產之責任將予完結。

上文第(iv)及(v)項條件,乃為買方之獨家利益而加插,可由買方於任何時間作全數或部分豁免,唯不得損害於未能履行任何其他全部或部分條件時之終止權利。倘於第(iv)及(v)項條件所載之條件於該協議規定之期限內不獲達成或遵守,除非未予達成之該一項或多項條件乃合理地可由賣方達成或致使達成,否則買方可於完成時間或之前及在上述期限後向賣方提供書面通知終止該協議。在此情況下,買方及賣方於該協議之所有責任將予解除。

上文第(vi)項條件,乃為賣方之獨家利益而加插,可由賣方於任何時間作全數或部分豁免,唯不得損害於未能履行任何其他全部或部分條件時之終止權利。倘於第(vi)項條件於該協議規定之期限內不獲達成或遵守,除非未予達成之該一項或多項條件乃合理地可由買方達成或致使達成,否則賣方可於完成時間或之前及在上述期限後向買方提供書面通知終止該協議。在此情況下,買方及賣方於該協議之所有責任將予解除。

倘第(vii)項條件於完成時間或之前未獲達成,該協議將予終止,而該協議之訂約方於該協議之所有責任將予解除。

完成

待達成或豁免該協議所載之所有先決條件,將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或該協議各訂約方可能協定之任何其他日期)完成。

其他事項

根據該協議條款,倘任何合約、租約、牌照及許可(請參照「目標資產資料」一節)乃不可轉讓、或僅在第三方同意或批準下方可予轉授(「第三方同意」),而於完成時間或之前未能取得該同意,賣方將不會被視作違反其於協議項下之任何責任,或有違其於該協議內作出之聲明及保證,條件為:

(i) 賣方於完成日期後不少於90天期間,與買方合作,采取所有合理行動以確保獲得有關轉授相關合約、租約、牌照及許可之第三方同意,包括及不限於以下事項:

(a) 倘為游艇碼頭租約及特許權,於完成日或緊隨其後,賣方聯同買方須向森林、土地和自然資源運營部(Ministry of Forests, Lands and Natural Resource Operations)或其他適用政府部門及機構commit申請,以轉授游艇碼頭租約及特許權予買方;及

(b) 倘為酒牌及食品牌照,於完成日或緊隨其後,賣方聯同買方須向英屬哥倫比亞省酒類管制及牌照科(Liquor Control and Licensing Branch)或其他適用政府部門及機構commit申請,以轉授酒牌及食品牌照予買方;及

(ii) 待相關合約、租約、牌照及許可之轉讓生效,賣方持有一切權益及業權,而賣方將按買方之專屬利益以信托形式持有該等目標資產,期限最多為120天,惟買方將支付、履行及承擔與目標資產有關而產生及累計之責任,並會全數彌補賣方於該期間之所有負債(不包括因賣方之違約而產生或引發之負債)。

根據本公司有關加拿大法律之法律顧問,所有相關合約、租約、牌照及許可均可予轉授,且根據相關加拿大法例及規例,賣方向買方轉授相關合約、租約、牌照及許可概無重大法律障礙。

目標資產之資料

目標資產包括賣方所擁有或使用或持有主要用於或主要與渡假酒店營運業務有關,全部(不論任何性質或形式之)權利、資產、優先權、利益及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物業、資產及權利:

類別詳述

正常業務過程中產生之與經營渡假酒店業務有關之應收賬款、存貨及預付款應收款及資產

固定資產由賣方擁有,與經營渡假酒店業務有關之樓宇及維修、固定資產及設備

所擁有土地(i)酒店土地,渡假酒店建於其上,地址為849 Verdier Avenue,Victoria, British Columbia, Canada,占地面積約為124,751平方尺(相當於約11,589.7平方米);及(ii)停車場土地,地址為842Verdier Avenue, Victoria, British Columbia, Canada,占地面積約為20,997平方尺(相當於約1,950.7平方米)

合約、租約、特許及許可與經營渡假酒店業務有關之合約、租約、與鄰近渡假酒店之Brentwood Bay游艇碼頭之相關游艇碼頭租約及特許(連同50個泊船位及其他泊船設施),以及政府機關就經營渡假酒店業務向賣方發出或批出之許可(包括酒牌及食品牌照),而就賣方(作為特許方)與獨立第三方(作為承特許方)之間之占用特許而言,與賣方於游艇碼頭租約及特許項下之部份權利有關者

商譽及知識產權經營渡假酒店業務之商譽及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版權及網域名稱

賬冊及記錄有關經營渡假酒店之賬冊及記錄

渡假酒店於二零零四年開業,乃位於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維多利亞市之三層高渡假酒店,設有33間客房以及停車場、餐廳及酒廊等其他配套設施。渡假酒店亦包括一個室外泳池、行政套房、商務中心、鄰近渡假酒店於Brentwood Bay之游艇碼頭、禮品店、水療中心及別墅。渡假酒店之建筑面積約為33,062平方尺(相當於約3,071.5平方米)。

另外,目標資產亦包括停車場土地,乃一幅總占地面積約為20,997平方尺(相當於約1,950.7平方米)之土地,現時用作渡假酒店之泊車位。於二零一一年十月,賣方已就擬重新發展停車場土地,包括附帶之若干出租公寓單位、商用單位及停車位獲發出相關開發許可(自發出日期起計24個月內有效)。於本公告日期,有關重新發展停車場土地之建筑工程尚未動工。除有關開發許可外,目標資產並未包括任何有關重新發展停車場土地之合約或協議。本公司目前並無意於完成後於停車場土地上進行該建議開發項目。倘將於日後爭取進行該重新開發計劃,本公司將遵守相關上市規則之規定。

下表載列目標資產所應占之財務資料,乃以截至二零一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兩年及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九個月之管理層資料為基準:

截至二零一三年
六月三十日截至九月三十日止年度
止九個月二零一二年二零一一年
加元加元加元
收入

— 酒店運營1,116 1,541 1,608
— 餐飲服務2,105 3,139 4,298
— 水療運營544 754 693
— 游艇碼頭運營183 333 341
— 其他酒店收入1 2 1
小計3,949 5,769 6,941
除稅前溢利422 1,679 1,155
期間/年度溢利422 1,455 1,010

誠如上文「該協議-代價」一節所載,獨立專業估值師羅馬國際評估有限公司表示,目標資產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之初步估值為17,550,000加元(相當於約129,712,000港元),乃按比較法評定。

附注:目標資產並無獨立財務報表,上述數據乃以賣方所提供之管理層資料為基準,未經審核。本公司已委任核數師,就與目標資產有關之損益表作進一步工作,並將載入將寄發予股東之通函內。

進行建議收購事項之理由

本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其附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制造及銷售電子元件,惟於二零一二年實物分派完成後,本集團按照重要程度重新審視其業務活動,並將其主要業務擴充至物業投資,即本集團於香港、韓國及中國之投資物業組合。此外,誠如綜合收購建議檔案所述,控股股東將詳細檢討本集團之經營,以制定適宜之業務規則,增強業務及資產基礎之增長並拓寬收入來源,其中可能包括在出現合適投資機會時投資及/或收購其他人士(包括但不限於控股股東(或其聯系人))之資產或業務。

誠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報所述,全球經濟低迷,導致傳統消費類電子產品市場競爭激烈及消費情緒疲弱,繼續成為全球電子行業之主要挑戰。因此,本集團將評估其對物業投資之投資規則。關注到本集團大部分營業額乃來自銷售電子元件,而於截至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錄得持續經營業務營業額分別約568,900,000港元及363,600,000港元,並於截至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分別錄得本公司擁有人應占虧損約52,900,000港元及52,300,000港元。

本集團現有投資物業組合涵蓋香港、中國及韓國。為使投資物業組合多元化,並使本集團產生穩定收入,本集團物色到目標資產為其物業投資業務之適合收購目標。根據加拿大政府,入境加拿大及英屬哥倫比亞省之國際旅客數目於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間呈現相對穩定之趨勢,而加拿大亦在上述期間成功吸引更多中國旅客。於二零一零年,中國旅客之過夜旅行約達193,000次,逗留約5,400,000晚,花費約315,000,000加元。上述數據於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間均上升超過40%。於二零一二年,中國旅客之過夜旅行約達273,000次,逗留約8,100,000晚,涉資約486,000,000加元,使中國旅客按過夜留加日數而言在各亞洲國家中排名首位,並在全球各國(包括美國)當中排名第三。另一方面,加拿大旅遊業國內生產總值由二零一零年約29,200,000,000加元上升至二零一一年約30,900,000,000加元及進一步上升至二零一二年約32,000,000,000加元,其中住宿、餐飲服務穩定占旅遊業國內生產總值約36%至37%。考慮到上文所述,董事會(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建議收購事項將帶來穩定收入來源及提供向好增值潛力,對本公司及其股東整體有利,並符合彼等之利益。

上市規則之涵義

就建議收購事項而言,由於上市規則第14.07條項下若干適用百分比率超過25%,而其他適用百分比率則低於100%,因此建議收購事項構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股東批準之規定。

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於本公告日期,賣方或其聯系人概無持有任何股份,故此並無股東須於股東大會上放棄就批準該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交易之擬議決議案投票。就此,本公司已獲得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4.42%)之書面批準,以批準建議收購事項。

一般資料

根據上市規則第14.41(a)條,載有(其中包括)(i)該協議之主要條款;(ii)目標資產之進一步詳情;(iii)目標資產之財務資料;(iv)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及(v)目標資產之估值報告之通函將於刊發本公告後15個營業日內寄發予股東。由於需要更多時間供本公司編制相關資料(包括目標資產之財務資料及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以供載入通函內,本公司將向聯交所申請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4.41(a)條,以將寄發通函之期限延後至不遲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由於建議收購事項須待達成及/或豁免多項先決條件後方告作實,故此建議收購事項可能會亦可能不會進行。股東及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須審慎行事。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匯具有以下涵義:

「該協議」指買方與賣方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之有條件買賣協議,內容有關買賣目標資產

「聯系人」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董事會」指董事會

「營業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或英屬哥倫比亞省及香港法定假日以外之日子,亦不包括位於英屬哥倫比亞省溫哥華市之主要認可銀行及香港持牌銀行於正常銀行辦公時間不開門營業之日子

「停車場土地」指一幅占地面積約20,997平方尺(相當於約1,950.7平方米)之土地,地址為842 Verdier Avenue, Victoria, British Columbia, Canada

「本公司」指申基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310),於香港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指建議收購事項之完成

「完成日」指完成當日

「完成時間」指完成日上午十時正(英屬哥倫比亞省溫哥華時間),或經買方及賣方協定於完成日之任何其他時間

「綜合收購建議檔案」指本公司及控股股東聯合發出,日期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之綜合收購建議及回應檔案,內容有關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代表控股股東就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不包括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擁有或同意收購之股份)提出之無條件強制性現金收購建議

「關連人士」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控股股東」指Ultra Harvest Limited,控股股東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實物分派」指向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日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東實物分派Jay Star Holdings Limited股份,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之通函內

「申基加拿大」指Forebase Canada Limited(申基加拿大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乃於香港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酒店土地」指一幅占地面積約124,751平方尺(相當於約11,589.7平方米)之土地,地址為849 Verdier Avenue, Victoria, British Columbia, Canada

「意向書」指申基加拿大與賣方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之意向書,內容有關申基加拿大(或本公司另一間全資附屬公司)可能從賣方收購該物業

「游艇碼頭租約及特許」指賣方(為租戶、承租方或承特許方)與適用業主、出租方或特許方訂立之租約及特許,以及該等租約及特許之一切修訂及合並,或其建議修訂及合並,內容有關賣方就經營渡假酒店業務租用或獲特許使用一切租予或批授特許予賣方使用之土地及處所,或其占用或使用(視情況而定)

「所擁有土地」指酒店土地及停車場土地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該物業」指賣方用於渡假酒店之絕大部分資產

「建議收購事項」指買方擬根據該協議之條款從賣方收購目標資產

「買方」指Forebase Victoria Holdings Limited,根據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法律存續之公司

「渡假酒店」指Brentwood Bay Resort,位於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維多利亞市

「股份」指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東」指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標資產」指賣方所擁有或使用或持有主要用於或主要與渡假酒店營運業務有關,全部(不論任何性質或形式之)權利、資產、優先權、利益及財產

「賣方」指Brentwood Bay Lodge Ltd.,根據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法律存續之公司

加元」指加拿大元,加拿大法定貨幣

「港元」指港幣,香港法定貨幣

「平方尺」指平方尺

「平方米」指平方米

「%」指百分比

除另有界定者外,就本公告而言,港元金額已按下列匯率換算,僅供說明:0.1353加元:1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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