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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聲請人:符合公司法第282條規定之股東共7名。
法院名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2年度整聲字第4號。
2.事實發生日:102/09/1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符合公司法第282條規定之股東共7名,因向法院申請重整事
件,聲請緊急處分。
4.處理過程:依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2年9月2日裁定辦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09月2日對符合公司法第282條規定之股東共7名,因向
法院申請重整事件,聲請緊急處分之民事裁定如下:
一、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相對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
不得行使對於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包含抵銷、提示票據或其他行使債權行
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
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性費用,並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應給付員工之薪資
(包括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保險費)、退休金、資遣費者,不在此限。
二、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於相對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或
強制執行程式,應予停止。
三、聲請人應將本裁定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國版及海外新聞紙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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