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貿電信服務疑慮 NCC:陸資無法監控監聽國人通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立法院2日召開「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公聽會,外界對於開放二類電信服務有諸多疑慮。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說明,我國第二類電信事業是指必須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機線設備提供服務的電信業者,如果建置機房通常也只放置簡單設備,無法接觸到第一類電信業者的「核心網路」,且亦須遵循「機房管制的標準」及「大陸來台人員禁止進入電信機房」等規定,「陸資無法透過第二類電信事業監控或監聽國人通訊」。
NCC指出,服貿協議開放陸資投資二類電信3項特殊業務「存轉網路服務」、「存取網路服務」及「數據交換通信服務」前,已與國內產業多次溝通,評估後開放對國內產業影響衝擊較小的業務,且特別設有多重配套維護資訊安全。
至於中國大陸對台灣開放的4項「因特網接入服務」、「呼叫中心業務」、「新增1個離岸呼叫中心試點城市」及「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僅限於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業務,均以「優於WTO承諾(WTO+)」的條件,開放我國業者期盼赴陸投資項目。
其中,陸方開放我國業者可於福建省設立持股比例達55%的電子商務網站,優於其他國家所獲得的待遇(不超過50%)。尤其,電子商務網站雖設於福建,大陸全境潛在消費者皆可瀏覽,配合中國大陸加入WTO時已開放的遞送業務及兩岸郵務,突破我國商品以往無法觸達大陸地區廣大消費者的跨境商務障礙,未來更可拉近兩岸電子商務存在已久的市場參進落差。
關於外界關注的資安議題,NCC表示,政府將持續監管電信業者所使用的電信設備、禁止大陸來台人員進入電信機房,並針對本次開放,特別強化以下管制措施:
一、陸方投資者必須為大陸或海外上市電信業者。以確保陸資具上市公司水準,注意企業形象並遵循國際規範。
二、陸資持股不得超過50%。
三、陸資不具控制力。以防止陸資對我方業者的董事會及財務、營運及人事方向具影響或控制力。
四、陸資不得與我國固網業者合資經營。以防止陸資藉由與固網業者共同投資第二類電信業者,控制我方固網業者的網路或系統。
五、陸方投資的我國業者應取得符合國際認證ISO/IEC 27001及27011增項稽核等資安驗證合格證明。以確保我方業者資通安全管理機制具國際水準,防止陸資對業者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可能的控制。
六、陸方投資的我國業者不得將用戶資料或業務部門、業務功能及系統等移往大陸地區,以確保我方用戶資料及業者系統不被陸方掌握。
另外,對於外界混淆第二類電信特殊業務與網際網路彼此關係,NCC強調,此次開放的第二類電信特殊業務,在民國80年代時,網路業者或使用者曾經向電信業者租用專屬電路來提供或使用上述服務,但公共網際網路(Internet)高度發展後,已經取代電信專屬網路,也更為方便且節省服務成本,所以今日民眾毋須仰賴此次開放的3項特殊業務來使用上述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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