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仁濟醫療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中國仁濟醫療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三時三十分假座香港灣仔港灣道6–8號瑞安中心9樓903–905室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及酌情通過(不論作出修訂與否)下列決議案為本公司特別決議案:
特別決議案
「動議根據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十月七日之通函(「通函」)(其注有「A」字樣之副本已提呈股東特別大會,並由股東特別大會主席簽署以資識別),待:(i)香港高等法院根據公司條例第58至60條頒令確認建議股本重組(定義見下文);(ii)根據公司條例第61條向香港公司注冊處處長登記法院法令之副本及載有所需詳情之記錄副本;及(iii)遵守法院可能就建議股本重組施加之任何條件後,
(a) 透過注銷繳足股本,以每股已發行股份港幣0.099元為限,將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幣0.1元之已發行股份(「已發行股份」)之面值削減至港幣0.001元,並授權任何本公司董事(「董事」)動用因此產生之進賬額,以抵銷部分本公司之累計虧損(「已發行股本削減」);
(b) 透過注銷法定但未發行股本,以每股未發行股份港幣0.099元為限,將本公司法定但未發行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幣0.1元之法定但未發行股份(「未發行股份」)之面值削減至港幣0.001元(連同已發行股本削減統稱「建議削減股本」);
(c) 注銷本公司股份溢價賬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全部進賬額合共約港幣981,851,000元,並授權任何董事使用因注銷股份溢價產生之進賬額,以全數抵銷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累計虧損(「建議股份溢價注銷」,連同建議削減股本統稱「建議股本重組」);及
(d) 授權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及╱或本公司之公司秘書,按彼╱彼等認為就實行建議股本重組及╱或令建議股本重組生效而言可能屬必須、適當或合宜者,作出一切有關行動及事情,以及簽訂、批準及簽立任何檔案(包括加蓋公司印章(如適用)),包括但不限於徵求法院確認,以及於必要時授權律師代表本公司就建議股本重組向法院作出任何承諾。」
附注:
(i) 凡有權出席上述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均有權委任一名或(如持有超過一股股份)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倘超過一名受委代表獲委任,則委任書上須注明每名受委代表所代表之有關股份數目與類別。
(ii) 如屬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名有關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身或由受委代表於大會上就該股份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但如超過一名有關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大會,則只有就有關股份於本公司股東名冊中排名首位之上述其中一名出席人士,方有權就有關股份投票。
(iii) 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據以及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檔案(如有)或經公證人證明之有關授權書或授權檔案副本,必須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本公司之注冊辦事處(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30樓3001室)進行登記。
(iv)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依愿親身出席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倘股東於commit代表委任表格後出席大會,則其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作已撤回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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