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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普材料:本公司與美琪瑪公司之專利權民事訴訟獲最高法院判決本公司勝訴,三審定讞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05 17:45


第二條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4/01/05

2.公司名稱: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本公司與美琪瑪公司之專利權民事訴訟獲最高法院

判決本公司勝訴,三審定讞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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