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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達:公告董事會決議解除經理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105/01/1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楊文津 副總經理暨新藥研發長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Aviv Therapeutics, Inc. CA, USA顧問

雅祥生技醫藥(股)公司(Eusol-Biotech) 顧問

美國史丹佛大學 SPARK Program業界諮詢委員

國立台灣大學SPARK Program業界諮詢委員

台灣生技整合育成中心 業界諮詢委員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副總經理暨新藥研發長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不含迴避董事)無異議

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

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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