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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案判決 台新金只贏了表面 拿不回經營權、也無法天價求償!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6-04-27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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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董事長吳東亮(右)。(鉅亨網資料照)
台新金董事長吳東亮(右)。(鉅亨網資料照)

台新金(2887-TW)控告財政部並索賠165億元損失案,台北地今(27)日宣判,判決主文指出,「確認兩造間以被告在原告仍屬彰化銀行最大股東之期間內,不得妨礙原告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董事席次」為內容之契約關係存在,至於台新金向財政部求償部分,判決則駁回台新金之訴。依台北地院的判決,台新金由於當時股權不過半,既不能拿回彰銀經營權,也不能求償天價經營損失,要爭經營權只能在下屆董監事改選才有機會。


台新金在2005年時以326億餘元標得彰銀22%持股,此後9年均以過半董事席次緊握彰銀主導權,未料前年財政部與泛公股聯手徵求股東委託書,使得只有18%股權的財政部,在9席董事席次中取得6席,僅取得3席的台新金痛失主導權,彰銀也無法列入名下子公司並合併報表,虧損高達148億元。

台新金認為財政部違反當年「支持得標投資人取得彰銀過半數董監席次」之承諾,於是提起訴訟,要求財政部放棄部分席次,由台新金推派人選,另也提出賠償165億元損失之備位求償。

本案原訂去年11月25日宣判,但因台新金將求償金額從100億元追加為165億元,因此再開辯論,改到今年1月27日宣判,但又因法官認為仍有部分事實待釐清而二度再開辯論,最終改訂今天上午宣判。

台北地院今天判決認定,台新金請求確認兩造間有以「財政部在台新金仍屬彰化銀行最大股東之期間內,不得妨礙台新金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董事席次」為內容之契約關係存在部分,尚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請求財政部改派台新金推薦之三人擔任彰銀第24屆董事,及請求財政部賠償165億5800萬元本息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針對此判決,雖然財政部部長張盛和表示將再上訴,但是,細讀判決書,這場官司並非台新金勝訴,僅能代表契約關係存在。

合議庭認定,財政部當初的新聞稿是屬要約性質,雙方成立契約關係,但契約中移轉經營權屬「一次性履約」,早在彰銀21屆董監事改選由台新金取得經營權,就已履約完成,前年的24屆董監改選,依台新金實力,由於當時台新金股權不過半,本就不足當選取得過半董事席位,財政部並無違約,也不能求償天價經營損失,要爭經營權只能在下屆董監事改選才有機會。惟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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