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進一步明确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
鉅亨網新聞中心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4月29日發布通知,對營改增試點期間有關金融業政策進行補充通知。該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通知指出,金融機構開展質押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和持有政策性金融債券兩項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另外,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通知還表示,對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部),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具體貸款業務清單見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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