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碩電子: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18 16:05
第二條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9/1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47,005,966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9/21~104/10/16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5.50~25.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7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本公司擬實施庫藏股買回公司股份為轉讓股份予員工,並討論「一O四年度買回股份
轉讓員工辦法」,提請 討論。
說明:一、本公司為激勵員工提昇員工向心力,並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頒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申報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247,005仟元
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目金額
資本公積--發行股本溢價115,374
保留盈餘--法定盈餘公積50,741
保留盈餘--未分配盈餘80,891
合 計247,005
註:係按104年6月30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
4.預定買回之期間:104年9月21日至104年10月16日
5.預定買回之數量:500,000股(佔發行總股數0.72%)。
6.買回區間價格:每股15.5元至新台幣25元(董事會決議前十個營業日或三十個營業日平
均收盤價孰高之150%為每股新台幣29.54元為買回價格上限,董事會決議當日收盤價之70%
為每股新台幣14.56元。會計師或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詳附件一。
惟當公司股價低於前開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時,得繼續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
7.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8.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72 %
9.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無
10.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不適用
11.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
三、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擬訂之「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請參閱附件二。
四、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應出具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
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請參閱附件三。
五、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將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決議:經全體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O四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4年09月18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
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
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其股份者,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二日內,公
告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下列事項: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
五、買回之區間價格。
六、買回之方式。
七、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
八、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
九、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十、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十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十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十三、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十四、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十五、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規定之事項。
公司於申報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個月內,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
的。
依本辦法提出之申報文件,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其補正
時亦同。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三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四條 公司非依第二條規定辦理公告及申報後,不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回股份。其買回股份之數量每累積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或金額達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買回之日期、數量、種類及價格公告。
(轉讓期間)
第五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六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
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之
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七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應考量員工平時工作表現、績效成果、整體貢獻等標準,並須兼
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核算員工得
受讓之股份。
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及轉讓作業之員工可認購股份數額、認股基準日、認購繳款期間及轉
讓限制等相關事項,依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九條 公司買回股份,除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者外,其每日買回股份之
數量,不得超過計畫買回總數量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於交易時間開始前報價,並應委任二家
以下證券經紀商辦理。
公司每日買回股份之數量不超過二十萬股者,得不受前項有關買回數量之限制。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十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遇公司
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轉讓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轉換價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x(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帳簿劃撥交付作業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
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十二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使得辦理過戶作業。惟日後法
令有所變動者,依其規定辦理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四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訂定於民國一O四年九月十八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四年九月十八日第十一屆第九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7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0.47%,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案經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票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
見」,認為泰碩電子預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
及買回價格區間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等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