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就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市答記者問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5-27 19:45
北京(CNFIN.COM/XINHUA08.COM)--為進一步推動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外開放,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3號(以下簡稱《公告》),引入更多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取消投資額度限制,簡化管理流程。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了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出台了備案管理實施細則,相關中介機構發布了有關操作指引。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宜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發布《公告》及有關規定的總體背景是什麼?
答:我國債券市場的改革發展取得了較好成效,目前已成為世界第三大債券市場,具有多元化的投資者結構,以及國債、政策性金融債、金融債、公司信用類債券等多樣性的債券產品序列。同時,隨着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逐步擴大,我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步伐不斷加快。自2010年以來,人民銀行先後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央行或貨幣當局、主權財富基金、國際金融組織、人民幣境外清算行和參加行、境外保險機構、RQFII和QFII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2015年7月,人民銀行對於境外央行類機構(境外央行或貨幣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進入銀行間市場投資推出了更為便利的政策。人民銀行在認真總結對外開放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於近期發布了《公告》,便利更多類型的境外機構投資者依法合規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
2.根據《公告》,哪些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是否有投資額度限制?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注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上述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面向客戶發行的投資產品,以及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中長期機構投資者,可根據《公告》的相關規定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自主決定投資規模,沒有投資額度限制。在備案時,境外機構投資者應根據自身情況真實、准確地填報擬投資規模等信息。
3.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通過什麼渠道獲取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的相關信息?
答: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通過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及銀行間市場清算所等銀行間市場中介機構的官方網站查詢具備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資質的結算代理人名單。自2010年以來,已有多家結算代理人受托為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代理交易和結算服務。
4.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是否可以匯入外幣並在境內兌換後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收益是否可在境內兌換為外幣後匯出?是否可以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
答: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匯入的本金既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資金如需匯出,可以人民幣匯出,也可在境內兌換為外幣後匯出,匯出的資金幣種結構應保持與匯入時的本外幣比例基本一致。資金的匯入匯出以及購匯、結匯等操作流程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31號,境外央行類機構(境外央行和貨幣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可通過人民銀行代理、通過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代理以及直接成為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境外會員三種方式中的一種或多種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包括即期、遠期、掉期和期權在內的各品種外匯交易。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和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外參加行也可以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參與掛牌的各品種外匯交易。目前,其他境外機構投資者暫不能直接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未來,人民銀行將繼續研究推動外匯市場的對外開放,循序漸進擴大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機構范圍,更好地滿足市場參與者的需要。
5.人民銀行將采取哪些管理舉措?
答:為進一步促進債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人民銀行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有關管理工作:
一是規范備案管理。若境外機構投資者自備案完成之日9個月內匯入的投資本金不足其備案擬投資規模的50%,需重新報送擬投資規模等信息。
二是明確資金匯兌管理。要求境外機構投資者根據相關規定辦理外匯登記,資金匯出入不設限制,但投資者匯出的資金幣種結構應保持與匯入時的本外幣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動不超過10%。
三是加強事中事後監測。加強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行為和跨境人民幣資金大額異常流動的日常監測,督促結算代理人認真履行真實性審核和信息報送義務。
6.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可以開展哪些類型的交易?
答:各類境外機構投資者現階段均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現券交易,並可基於套期保值需求開展債券借貸、債券遠期、遠期利率協議及利率互換等交易。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和參加行還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回購交易。未來人民銀行將根據市場發展情況,適時允許其他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債券回購交易。
7.如何理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參照本公告執行”?
答:以QFII和RQFII身份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完成備案、開戶等手續後即可開展投資,投資額度、比例、匯兌等相關行為仍應遵守現行QFII/RQFII的有關規定。
8.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如何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
答: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0〕249號印發)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183號)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在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納入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專門用於債券交易的資金結算。每家境外機構只能開立一個人民幣特殊賬戶,並應當出具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的備案回執,無需出具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並由開戶銀行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准。
9.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具體操作流程是什麼?
答: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根據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發布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備案實施細則,填寫投資備案表並通過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提交至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完成後,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結算代理人即可按規定辦理相關開戶、聯網手續。已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不需重新備案,原獲批額度自動過渡為該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擬投資規模。為保證境外機構信息的完整性,境外機構投資者如需變更相關信息,需及時向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提交相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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