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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陽光科:關於2011年公司債券本息兌付和摘牌的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6-01 07:20



兌付債權登記日:2016年6月8日

債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6月13日


兌付資金發放日:2016年6月15日

摘牌日:2016年6月15日

廣東東陽光科(600673,股吧)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廣東東陽光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或者「本公司」)於2011年6月15日發行的廣東東陽光鋁業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債券(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2016年6月15日開始支付2015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間最後一個年度利息和本期債券的本金,為保證還本付息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債券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廣東東陽光鋁業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債券

2、債券簡稱及代碼:11東陽光,122078

3、債券發行人:廣東東陽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發行總額:
人民幣
9億元

5、債券發行批准機關及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1]879號文核准;

6、債券期限:本期債券的存續期限為5年,第三年末附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

7、債券利率:本期債券在存續期內前3年票面利率為5.50%,在債券存續期內前3年固定不變;在本期債券存續期的第3年末,發行人選擇上調票面利率200個基點至7.50%,在債券存續期後2年固定不變;

8、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

9、還本付息方式:采用單利按年計息,不計復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後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

10、利息登記日:2012年至2016年間每年6月15日之前的第1個交易日為上一個計息年度的利息登記日;

11、付息日:2012年至2016年間每年6月15日為上一計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第一個交易日);

12、兌付日:2016年6月15日;

13、資信評級情況:經鵬元資信評估有限公司2016年4月21日跟蹤評級,發行人主體信用等級為AA級,本期債券信用等級為AA級。

14、上市時間和地點:「11東陽光」於2011年7月1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記、托管、委托債券派息、兌付的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兌付方案

根據《廣東東陽光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1年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廣東東陽光鋁業股份發展有限公司關於「11東陽光」公司債上調票面利率的公告》(臨2014-22號)、《廣東東陽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11東陽光」公司債回售結果的公告》(臨2014-34號),本期債券兌付方案如下:

1、本期債券於2014年實施的回售有效申報數為0手,剩余900,000手(1手面值等於
人民幣
1,000元),本次兌付本金總額為
人民幣
900,000,000元。

2、本期債券經第3年末(2014年)上調後的票面利率為7.50%,每手面值為
人民幣
1,000元,每手債券兌付利息為
人民幣
75.0元(含稅),兌付本金為
人民幣
1,000元。

三、兌付債權登記日及兌付日

(一)兌付債權登記日:2016年6月8日

(二)債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6月13日

(三)兌付資金發放日:2016年6月15日

(四)摘牌日:2016年6月15日

四、兌付對象

本次兌付對象為截止2016年6月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1東陽光」持有人。

五、兌付、兌息辦法

1、本公司將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上海分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准。公司將在本期兌付、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期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2、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本金及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證登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

六、關於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一)關於向個人投資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通知》(國稅函[2003]612號)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

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征收;

4、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

(二)關於向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於持有「11東陽光」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和《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後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七、相關機構及聯系方法

1、發行人:廣東東陽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聯系地址: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鎮上沙村第五工業區東陽光科技園

聯系人:陳鐵生、王文鈞

聯系電話:0769-85270225

傳真:0769-85370230

2、主承銷商: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聯系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層

聯系人:陳志利

聯系電話:010-66229000

傳真:010-66578961

3、托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聯系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

聯系人:徐瑛、王瑞

聯系電話: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傳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廣東東陽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6年6月1日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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