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信社改制過程中不良貸款處置路徑探析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6-02 10:50
受宏觀經濟金融形勢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濟下行期不良貸款清收處置工作壓力增大,特別是農信社隱性不良貸款入賬後,不良貸款大幅反彈,不良貸款清收處置成為農信社改制農商銀行的重要瓶頸。筆者以南陽市農合機構為例,調查分析農信社改制過程中不良貸款處置工作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並提出對策建議。
一、轄內農合機構不良貸款基本情況
截至2015年12月,南陽轄內13家農合機構不良貸款81.26億元,較年初增加71.27億元,不良貸款率14.31%,較年初增加12.35個百分點,不良貸款金額大,占比高。2015年,農合機構共清收處置不良貸款19.18億元,遠遠低於新增不良貸款,清收處置工作困難。從南陽轄內農合機構來看,不良貸款清收處置主要采用訴訟清收、增資擴股消化、內部核銷、打包轉讓等四種方式進行,其中訴訟清收1.58億元、增資擴股消化2.85億元、內部核銷9.75億元、打包轉讓5億元,處置金額占比分別為8.24%、14.86億元、50.83%、26.07%,從處置金額占比來看,內部核銷是處置不良貸款的主要手段,但由於內部核銷主要依靠大量的盈利積累,農信社在改制過程中,短時間內無法獲得足夠的利潤用於消化不良貸款,增資擴股消化方式是農合機構目前最常用的不良貸款處置方式。
二、不同清收處置方式面臨的困難與問題
(一)盈利能力有限內部核銷慢,已核銷貸款清收難。一是內部核銷是對已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用利潤或准備金核銷。2015年全轄農合機構累計實現凈利潤7.2億元,新提取准備金12.62億元,2015年底准備金余額為32.27億元,凈利潤和准備金無法覆蓋所有的不良貸款,仍存在一定的撥備缺口。另外由於農合機構盈利能力有限,短時間內無法獲得足額利潤用於核銷不良貸款,內部核銷進展緩慢。二是核銷要求賬銷、案存、權在和追責。由於憚於責任追究,管理層及經辦人對相關責任追究難度大的不良貸款采用消極或擱置處理方式,嚴重影響核銷效率。三是已核銷的貸款由於時間跨度大,人員崗位調整,清收工作困難,加之部分客戶經理與客戶串通,在得知自己貸款已被核銷時,更不願主動歸還貸款,存在一定的道德風險。
(二)增資擴股分紅壓力大,尋找入股企業難。一是農合機構本身資產規模較小,盈利能力有限,若通過大量增擴股金來消化不良貸款,後期面臨較大的分紅壓力,資金成本較高。二是由於農合機構以往資產質量較差,存在大量的撥備缺口,短時間內無法進行股金分紅,投資者也存在一定的資金成本,在無法收到投資回報時,失去了投資農合機構的信心。
(三)訴訟清收舉證難效率低,執行法院判決難。一是大部分不良貸款為陳年舊賬,經辦人已不再原崗位,很多貸款合同、手續等證據已不齊全,訴訟清收舉證難。另外訴訟清收要經過立案、送達、開庭審理、判決、上訴、申請執行、拍賣等諸多法律流程,程序復雜流程長,清收效率低。二是執行判決難,一方面債務人千方百計轉移資產,逃逸債務,另一方面一些復雜案件,涉及多個債權人銀行,由於各方利益訴求不一,處置工作難以協調,尤其是同一抵押物被多輪查封,非首封銀行在處置抵押物時處於被動地位,無法在短時間以內實現抵押物的優先受償還。
(四)打包轉讓對象少定價難,轉讓過程存在違規風險。一是缺乏有效定價機制。從目前情況來看,河南轄內資產管理公司少,受讓對象有限,市場定價功能還不完善,仍需要資產買賣雙方通過內部評估機構或第三方進行資產評估,雙方協商確定轉讓價格。若轉讓價格過高,將不會吸引投資者,但過低,將會賤賣資產,貸款回收金額難以覆蓋本金,農合機構將會形成大量資產損失。二是存在違規操作風險。由於不良貸款在打包轉讓過程中受到一定的限制,農合機構通過簽訂回購協議、或者購買資產管理公司「特定」的理財產品、或者存放同業資金等方式,實現不良貸款打包處置,嚴格來說,這種方式轉讓的不良貸款最終還會回到農合機構,實際上並沒有剝離,只不過是「以時間換空間」,讓不良貸款風險延後暴露。
三、不良貸款處置工作的建議
(一)提能力建制度,提高不良貸款核銷質效。一是提高盈利能力。農合機構應通過轉變經營管理方式、創新金融產品、改善服務質量,增強盈利能力,提高用利潤核銷不良貸款的能力。二是完善信貸管理和不良貸款核銷制度,建立健全追溯考核機制,加強不良貸款責任人追究和不良貸款後續清收管理,按照貸款收回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跨期考核,對已核銷的貸款,繼續執行責任追究,確保權責訴訟時效。
(二)合理確定資本規模,多方聯動尋找入股企業。一是建議農合機構在制定募股方案時,按照歷史業務發展速度,科學確定未來業務發展規模,測算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資本規模,既要滿足未來3年發展需求,又要符合實際,防止資本規模過大帶來的分紅壓力。二是建議農合機構與政府、上級管理部門加強聯動,尋求政府和上級管理部門支持,協調轄內優質企業作為戰略投資者入股農合機構。三是農合機構要加大改革宣傳力度,農信社通過制定科學、合理的企業規劃,宣傳農信社改革的重要性以及改制後對當地經濟的支持力度,吸引投資者入股;已組建的農商銀行爭取樹立標杆銀行,提升公眾對農信社改革的信心。
(三)注重與司法機關的溝通,提高訴訟清收效率。一是建議加強與司法部門的溝通,適當協調增加金融債權處置綠色通道,設立專門金融法庭,進一步簡化傳統銀行借貸案件的處理程序,提高案件審結和抵押物處置效率。二是對法院判決結果進行曝光,聯合海關、銀行業協會,對惡意逃廢債人員限制出入境、控制財產轉移,強制執行。限制首封人申請啟動處置抵押物的時間,允許其他查封人在合理時間內享受處置抵押物的權利,確保銀行債權擔保不落空。
(四)合理確定資產轉讓價格,防范違規操作風險。一是建議政府部門協調資產管理公司形成行業管理協會,牽頭建立資產轉讓定價機制和公開、透明的市場競爭機制,形成一個開放、競爭、高效、流動的市場環境,使不同的交易者對不良資產價值做出各自獨特的評估與判斷,合理確定資產轉讓價格。二是防范違規操作風險。監管部門在審查農合機構不良貸款打包處置時,注意防止存在抽屜協議,附帶回購條款,或者借道同業業務,避免不良貸款最終轉回農合機構,導致不良貸款風險延後暴露。
(五)成立不良貸款處置委員會,加強監管引導。當前重大不良貸款具有行業性、區域性等特征,建議銀監會或銀行業協會牽頭各債權行成立不良貸款處置委員會,負責做好重大風險的預警、處置工作,建立專業的不良貸款信息共享平台,關注市場、行業的變化,及時將權威性的數據信息和指導性、前瞻性的政策指引發布於信息平台,加強轄區內金融機構對不良貸款處置的信息共享和經驗借鑒,避免不良客戶交叉蔓延,建立不良貸款處置牽頭行制度,推動銀行業形成合力有效處置不良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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