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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富邦金:公告富邦金控105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5/06/0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蔡明忠/董事 蔡明興/董事 許婉美/董事 許仁壽/董事 韓蔚廷/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經營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許婉美/董事 許仁壽/董事 韓蔚廷/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許婉美/富邦華一銀行有限公司/董事 許仁壽/北京方正富邦創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韓蔚廷/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許婉美/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68號東方金融廣場A座1樓、18樓-20樓 許仁壽/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8號豐融國際大廈北區11層 韓蔚廷/北京市通州區安順北里18號樓安順2街1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許婉美/銀行業 許仁壽/證券業 韓蔚廷/租賃業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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