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條款初審會計師盼速確立定義 降低企業不確定性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6-09 09:39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8日初審通過「反避稅條款」,會計師表示,反避稅條款符合國際趨勢,但希望財政部儘速確立實際管理處所(PEM)的認定及受控外國公司(CFC)相關名詞的定義,以降低不確定性,避免造成企業不必要的恐慌。
對於各界關注反避稅條款可能影響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業務,勤業眾信稅務會計師林宜信表示,之前立法院討論訂定反避稅條款時,已經有部分企業資金有重新調整動作,期盼財政部儘早確定PEM、CFC的認定標準,才能降低不確定性,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否則在法案三讀通過後的緩衝期間,種種不確定性可能造成企業資金移到境外,對我國銀行發展造成影響。
林宜信舉例,以總部在台灣的上市櫃公司、將海外子公司的銀行帳戶設在OBU,是希望能由營運總部母公司直接掌握集團資金操作,若只因資金操作在OBU,即可能將海外子公司認定為PEM,並不合理,現行修正草案雖未將資金操作列為主要經營活動判斷要件,但仍建議有更明確的認定,避免企業不必要的恐慌。
PEM認定標準也可能影響台灣F股資本市場,勤業眾信稅務會計師林淑怡指出,F股在台灣上市櫃,為了符合台灣法令規範,營運流程會改變,在台灣設置必要的管理機制,但有些公司可能就會符合PEM認定,影響F股公司來台上市意願,進而阻礙台灣資本市場的活絡,也與政府推動F股發展的政策背道而馳。
林宜信呼籲,未來法令一旦通過,企業應檢視相關投資架構、營運流程、未來資金操作,考量目前海外子公司是否有被認定PEM或CFC之虞,但「千萬不要輕舉妄動」,因為所有重組或調整動作都可能產生課稅問題,調整之前務必詳細評估。
財委會初審通過的草案中,明定所得稅法43條之3,企業獲配來自海外的股利或盈餘分配,在海外已繳納的所得稅,在認列投資收益年度開始起算5年內才可扣抵我國應納稅額,林宜信也認為,許多企業基於營運資金運用考量,海外盈餘可能5年以上才分配,若限制在認列投資收益5年內分配並不合理,若要訂定扣抵期限規範,建議應以該盈餘被扣繳稅款之繳納日起算5年內,才為合理。
另外,43條之3規定,CFC當期有虧損情況下,可在虧損發生次年起10年內從盈餘中扣抵,但林宜信表示,企業有累積盈餘才能作分配,但當企業扣抵完10年內虧損仍沒有累積盈餘,在企業也無法分配盈餘情況下,對其課徵投資收益並不合理。
林淑怡也舉例,企業投資CFC帳面上有150萬元累積總虧損,其中內含10年內的虧損100萬元,假設當年度盈餘有120萬元,累積虧損為30萬元,企業仍無法分配盈餘,但根據新法草案規定只能扣抵10年內之虧損100萬元,仍有20萬元盈餘需課稅,恐產生實際沒有盈餘卻導致必須課稅的爭議。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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