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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口徑調整結果取決于政策執行力

鉅亨網新聞中心


滕飛

央行去年底擴大了存款口徑范圍,將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存款納入各項存款口徑。此舉既放松了商業銀行的存貸比監管要求,減少存貸比對貸款投放的硬性約束,同時也推進了商業銀行負債一體化進程,打通了利率雙軌制下的同業存款和一般存款,為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進程做了鋪墊。

實際上,為順應銀行業資產負債結構多元化發展趨勢,增加信貸對實體經濟的支援力度,去年6月銀監會就發布了《關於調整商業銀行存貸比計算口徑的通知》,允許商業銀行在計算存貸比分子(貸款)中扣除“三農”、小微專項金融債和剩余期限1年以上的債券,實際效果相當於將一年以上期限債券視同於存款計入存貸比考核。據10月末央行數據,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同業存款共有約11萬億,此次擴大存款口徑,將使全行業存貸比下降約6個百分點,主要商業銀行的存貸比均將落在70%以下。

作為法人機構,商業銀行的負債和資產運用都是一體化的,在原有存貸比口徑下,商業銀行有把同業存款轉化為一般存款的動力,往往在月末以這種方式沖時點,造成了時點存款虛增。存貸比口徑原本是對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的指標,在負債多元化的前提下,監管應與時俱進,避免割裂商業銀行的負債結構,促進商業銀行的負債一體化管理,減少因為監管因素帶來的額外成本。


新的存款口徑有助於促進商業銀行一般存款和同業存款的融合。未來存款利率市場化,包括面向企業和個人的大額存單推出后,一般存款和同業存款的融合趨勢將更為突出,銀行負債管理將更趨於一體化和市場化,有助於提高銀行資金管理的整體效率。

但也有分析人士認為,這會帶來另外的監管套利,因為新增同業存款不繳準會促使銀行把一般存款轉化為同業存款。這種套利行為,在理論上是存在的,但實際中的可操作性較低。因為雖然商業銀行比較容易把同業存款轉化為一般存款,但是逆向過程卻不是輕而易舉的事。例如,銀行吸收一筆同業存款,然后以同業投資方式把資金投給信托的集資項目,信托公司把資金給項目的資金需求公司,公司再把資金存入銀行,就由同業存款轉化為了一般存款。但是,要反過來把一般存款轉化為同業存款,則需要存款人把錢投給基金或信托,再由基金或信托存入銀行作為同業存款,這個流程的操作成本顯然不低,對存款人的資質要求較高,且存款準備金率每月取上旬、中旬、下旬3個時間點,單次操作的有效期只有10天,對於商業銀行並不劃算。況且,即使之前同業存款不用繳準,但以這種方式減少準備金繳準的現象也很少。因此,筆者估計,存款口徑調整帶來的額外監管套利並不會成為常態。

然而,存款口徑調整后,商業銀行虛增存款將變得更易於操作。例如,商業銀行A可拆借給存款類金融機構B一筆資金,由B借道非存款類金融機構C存放到商業銀行A,這樣商業銀行可增加一筆存款。因此,新政出臺后,商業銀行對各項存款數據的調控能力增強,監管的難度的確增大了。

因此,對於此次口徑調整,不應過高估計其短期內的實際作用。筆者認為,改革意義大於實際意義,長期效果大於短期效果。而且,政策的效果取決於實際執行效力。

此次存貸款口徑調整是放松存貸比,但卻並不能如某些分析人士所言的那樣大量增加了商業銀行的貸款額度。目前,商業銀行整體存貸比為64%,距離75%的監管上限尚有較大距離,可知存貸比並不是制約商業銀行投放貸款的主要約束。由於貸款派生存款的存在,每年政府制定M2的增長目標,若貸款投放過快必然導致M2增速超過既定目標,因此從根本而言,信貸投放受制於宏觀審慎要求,包括M2增長目標。所以,雖然政策能使銀行減少了存貸比的約束,但是對於新增貸款投放或許沒有那么立竿見影的效果。

此次擴大了存款口徑范圍,是對商業銀行監管架構的一次創新,打通了一般存款和同業存款,對於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意義不言而喻。在利率市場化和金融脫媒的雙重推動下,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愈加頻繁,同業業務和理財業務在過去幾年取得爆發式增長,銀行與基金、證券、保險等機構的聯系也更加密切,資金流通更加便捷和暢通,銀行以創新手段監管套利的行為也層出不窮。

因此,這次監管機構順應潮流,將同業存款納入各項存款,是一次順勢而為的舉措。既然無法限制監管套利,不如適時改變監管規則,提供公平的競爭平臺。這也意味著未來金融業的混合經營將是大勢所趨,商業銀行與基金、證券等機構的互動將更加頻繁,商業銀行市場化步伐將加快。

但是,這次擴大了存款口徑的內容主要是原則性的,具體效果取決於可供執行的細則和執行的效力。而政策的后續執行需要考慮幾方面因素:一是新納入各項存款的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目前檔案中明確準備金率暫定為零,但未來政策仍具有較大不確定性,考慮到新納入存款數額不小,繳存準備金將對銀行流動性和資金成本造成較大影響,因此若要調整準備金率,最好事先與商業銀行充分溝通。二是在涉及各項存款的相關指標中,應明確口徑標準。例如,去年9月出臺的存款偏離度指標,是否要以新存款口徑為準;商業銀行披露年報,是否采用新口徑,是否需要追溯調整。三是新政策執行中,不可避免會出現新的監管套利行為,監管機構應及時采取措施加以引導,在鼓勵金融創新的同時做好風險防范。

(作者單位:中國光大銀行總行計劃財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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