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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清:更正本公司102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代收股款機構為兆豐銀行永和分行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一、本公司於民國102年12月0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計新台幣50,000,000元整,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2年11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48814號函核准生效在案。

二、茲依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將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名稱:麗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項目:


1.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

2.F401010國際貿易業。

3.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4.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本公司所在地:新北市中和區民享街4號。

(四)公告方式: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五)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四人、獨立董事三人及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本公司章程訂於中華民國88年8月27日,第16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七)原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資本總額訂為新台幣900,000,000元整,分為90,000,000股,每股金額新台幣10元,已發行股份為50,184,000股,每股金額新台幣10元整,計新台幣501,840,000元整。

(八)本次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金額及其他發行條件:

1.本次現金增資50,000,000元,發行新股5,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17元。

2.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股數百分之十供員工認購,計500,000股,其餘計4,5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權利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及持有股份比例認購,每仟股可認購89.67001434股。可認股數未滿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逾期未辦理拼湊登記及拼湊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員工、原股東認購不足部分,則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3.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九)增資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次增資後實收資本額551,840,000元,分為55,184,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十)增資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轉投資海外子公司。

(十一)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

1.原股東及員工股款繳納期間:103/01/06~103/01/13。

2.特定人認股繳款期間:103/01/14~103/01/16。

3.原股東及員工催繳股款期間:103/01/14~103/02/14。

(十二)代收股款機構:兆豐銀行永和分行。

(十三)專戶存儲價款機構:兆豐銀行中和分行。

(十四)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劃:陳列處所: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newmops.twse.com.tw)。

三、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茲訂於102年12月23日為本次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自102年12月19日起至102年12月23日止為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凡持有本公司股票欲辦理過戶者,務必請於102年12月18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電話:(02)2702-3999,辦理過戶手續。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四、本次現金增資股票採無實體方式發行,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發放交付,屆時另行公告並分函通知股東。

五、財務報表:本公司均按規定按時申報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之財務報表,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六、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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