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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港集團:2011年公司債券(第二期)本息兌付和摘牌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6-27 07:40



重要內容提示:

兌付債權登記日:2016年7月1日


債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7月4日

兌付資金發放日:2016年7月6日

摘牌日:2016年7月6日

一、本期債券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債券(第二期)。

2、債券簡稱及代碼:11上港02(122079)。

3、發行人: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4、發行規模:
人民幣
30億元。

5、債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

6、債券利率: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5.05%,采用單利按年計息,不計復利。發行人在2014年5月發布了《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11上港02」債券回售的公告》(臨2014-027)、《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11上港02」債券回售的提示性公告》(臨2014-028),在本期債券的第3年末,發行人決定不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債券後2年票面利率為5.05%並保持不變。

7、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

8、起息日:2011年7月6日。

9、付息日: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7月6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項不另計利息。

10、兌付日:2016年7月6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兌付款項不另計利息。

11、信用級別:經上海新世紀資信評估投資服務有限公司綜合評定,發行人的主體長期信用等級為AAA級,本期債券的信用等級為AAA級。

12、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於2011年7月1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記、托管、委托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兌付方案

1、按照《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債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債券的票面利率為5.05%,每手「11上港02」(面值
人民幣
1,000元)派發利息為
人民幣
50.50元(含稅),派發本金為
人民幣
1000元。

2、本次兌付的本金總額
人民幣
1,603,849,000元。

本公司在2014年6月30日發布了《關於「11上港02」債券回售實施結果的公告》(臨2014-034),本公司於2014年7月7日對有效申報回售的「11上港01」債券實施回售,回售實施完畢後,「11上港01」債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並交易的數量由原先的3,000,000手變更為1,603,849手。

三、兌付債權登記日及兌付日

1、兌付債權登記日:2016年7月1日

2、債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7月4日

3、兌付資金發放日:2016年7月6日

4、摘牌日:2016年7月6日

四、本次兌付對象

本次兌付對象為截止2016年7月1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 冊的全體「11上港02」公司債券持有人。

五、兌付、兌息辦法

1、本公司已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簽訂了《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托中證登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本公司將在本年度兌付、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期債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額劃付至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准。

2、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本金及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證登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

六、關於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請各兌付機構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做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如各兌付機構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兌付機構自行承擔。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征收,每手「11上港02」(面值
人民幣
1,000元)實際派發利息為
人民幣
40.40元(稅後)。

(4)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對於持有本期債券的居民企業,其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每手「11上港02」(面值
人民幣
1,000元)實際派發利息為
人民幣
50.50元(含稅)。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含
人民幣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以下簡稱:「QFII」)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應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後,將稅款返還本公司,然後由本公司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為便於本公司繳納上述稅款,請截至付息債權登記日(2016年7月1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時持有本期債券的QFII最晚於2016年7月15日前(含當日),以專人送達或郵寄的方式,將本公告所附表格《「11上港02」付息事宜之QFII情況表》(請填寫並加蓋公章)、證券賬戶卡復印件(需加蓋公章)、QFII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復印件(需加蓋公章)一並送交給本公司。郵寄地址:上海市東大名路358號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200080);傳真號碼:021-35308688。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後向當地稅務部門代繳QFII所得稅。如QFII未履行債券利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或納稅申報義務導致發行人無法完成代扣代繳,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非居民企業自行承擔。

七、本期債券付息的相關機構

1、發行人: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358號(國際港務大廈)

聯系人:丁向明、李?h真、林捷

聯系電話:021-55333388

傳真:021-35308688

2、保薦人(主承銷商)、債券受托管理人、債券上市推薦人:國泰君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168號上海銀行大廈29樓

聯系人:郁?|君、王懿

聯系電話:021-38676666

傳真:021-38670666

3、托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

聯系人:徐瑛

電話:021-68870114

傳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6月25日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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