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暐精密:建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實施庫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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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6/2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0,379,819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5/06/30~105/08/2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6.00~11.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5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建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05年第3次董事會議事錄
一、開會時間:民國105年6月29日下午2時整
二、開會地點:高雄市鳳山區鎮北里鎮北北巷20-16號本公司四樓會議室
三、會議主席:王 鴻 圖 紀錄:張 宏 傑
四、出席人員:李聰林董事、連文海董事、楊玉里董事、王鴻圖董事
五、列席人員:陳明芳監察人、李榮和監察人
六、缺席人員:張光明監察人、謝坤成董事
七、報告事項:
第一案: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上次會議紀錄所有事項均已執行完畢,並無未決事項需作處理。
第二案:重要財務業務報告:
請詳簡報資料。
第三案:內部稽核業務報告:
稽核室報告105年4-5月各項稽核計劃執行狀況及改善結果,其稽核結果尚無發現重大異常缺
失。
第四案:其他重要報告事項:無。
八、討論事項:
(一)、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無。
(二)、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事項:
案由:本公司擬實施庫藏股制度買回本公司股份,作為轉讓給員工時所需之股票來
源,謹提請 討論。
說明:
一、為激勵員工士氣,進而提高經營績效,擬建議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之二條之
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以供轉讓給員工所需之股票來源。
二、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預計買回後三年內一次或分
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之部分將辦理減資。
三、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本公司買回股份應公告及申報
之主要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本次預估最高所需資金新台幣11,000仟元整。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105年06月30日起至105年08月29日止;預計買回1,000,000
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2.57%。
(5)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6.00元至11.00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上開買回之區間價格
下限時,得繼續執行買回。
(6)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7)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無。
(8)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四、本案如蒙通過,將依法出具董事會聲明書(詳附件一),及訂定「建暐精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詳附件二),並進行公告申報及執行買回之作業。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餘 略)
九、臨時動議:無
十、散 會。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建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5年6月29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正
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轉讓分配
本次買回之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分配原則:
一、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考績等基準計算員工可認購股數及對公司具特殊貢獻之員
工,授權董事長核定認購股數。惟經理人之認購股數應經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並呈送董事會
核定之。
二、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可認購基數所代表股數數額、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作
業事項,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
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買回及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及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並加計資金成本(依本辦法訂定日台灣
銀行基準利率)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註1)=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註2) x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
份總數(註3)÷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註3))
註1:調整後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無條件進位。
註2: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無條件進位。
註3:普通股股份總數,以經濟部變更登記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準。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應依法繳納稅捐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惟日後法令有所變動新
增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
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點五七,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
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二點三四,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
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
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故並無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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