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要求境外遠期外匯繳納風險準備金,8/15起實施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7-07 11:22
MoneyDJ新聞 2016-07-07 記者 新聞中心 報導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昨(6)日發佈《關於加強境外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購售業務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中指出,自今(2016)年8月15日起,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外與其客戶展開遠期賣匯業務產生的頭寸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後,按月對其上一月平盤額交納外匯風險準備金,準備金率為20%,準備金利率為零。
陸媒引述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看法指出,人行之前已對境內金融機構進行此類規定,徵收了準備金。在此之後,人行允許境外機構進入銀行間市場,這些機構以後可能代理客戶進行衍生品交易,在此情況下,若不和境內機構按同樣標準徵收準備金,則境內外機構在交易中就會處於不平等地位,將會存在監管套利的漏洞,因此,此規定僅是根據形勢發展的修補動作。
通知中指出,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金融機構應將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基數及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數報送交易中心,在每月1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外匯風險準備金(美元)劃至交易中心指定帳戶。而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金融機構外匯風險準備金計算公式為,當月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額=與境外客戶展開遠期賣匯業務產生的頭寸在銀行間外匯市場上一月平盤額×外匯風險準備金率。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指出,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金融機構,包括人行和外管局所規定可以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交易的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外參加行,以及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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