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就遠傳105年4月11日對本公司聲請假處分案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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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抗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訴訟案號:105年度抗字第948號
4.事實發生日:105/08/0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遠傳105年4月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臺北地院
以105年度全字第15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如下:
一、遠傳於提供新台幣(下同) 143,050,272元後,台灣大哥大應即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下稱NCC)申請繳回1748.7-1754.9/1843.7-1849.9 MHz頻率(下稱C4頻率);及不
得以任何方法使用C4頻率。
二、台灣大哥大得以547,118,523元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上述定暫時狀態處分。
三、遠傳其餘聲請駁回。
6.處理過程:
台灣大哥大對前述臺北地院105年度全字第158號裁定,就不利於台灣大哥大部分向臺灣
高等法院(下稱:高院)提起抗告。
高院於105年度抗字第948號裁定要旨如下:
原裁定關於「禁止台灣大哥大以任何方式使用C4頻率,及台灣大哥大供擔保後得免為或
撤銷上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部分廢棄;前開廢棄部分,遠傳聲請駁回。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一、高院廢棄原審禁止本公司使用C4頻率之決定,並維持原審准予本公司得提供擔保免
為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
二、本公司已於105年5月依原裁定提供反擔保金免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本公司用戶之權
益不會受影響。
三、本案無論對本公司頻譜使用、營運及用戶權益之財務面或業務面而言,均無重大影
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與律師研擬後續處理方案,以維本公司及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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