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貨近期再現逼倉風波 矛頭直指遠大物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8-17 18:30
8月10日,一封30名散戶實名向證監會舉報期貨市場可能存在逼倉的舉報書在行業內炸開了鍋。一位名為李直的投資者在舉報書中稱,鄭商所的玻璃期貨1609合約被某大主力機構涉嫌利用資金優勢,通過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個關聯賬戶,通過大單對敲、高頻虛掛單撤單等交易手段操縱價格,惡意逼倉。
逼倉是指交易一方利用資金優勢或倉單優勢,主導市場行情向單邊運動,導致另一方不斷虧損,最終不得不斬倉的交易行為。
期貨交易市場對於逼空的懷疑並不少見,尤其是小品種更容易被大資金操縱,但從以往的歷史來看,大多數存在逼倉懷疑的行情實際上都與現貨市場的緊缺有關,惡意逼倉並不多見。
「逼倉」風波始末:惡意操縱期貨價格?
有業內人士認為,判定期貨品種是否存在逼倉嫌疑,首先要明確品種有哪些類似逼倉的表現,表現的具體情況怎樣,而不是馬上對是否逼倉進行定性。
舉報人李直等投資者之所以懷疑玻璃期貨被惡意操縱主要依據是近期期貨的大幅升水,期現背離嚴重,並且玻璃期貨持倉量出現異常。
李直指出,8月9日,武漢最低長利玻璃現貨價格折合盤面每噸1170元,大部分折合盤面在每噸1110元至1130元之間,而且成交清淡。而玻璃1609期貨合約居然到了離譜的1227元。8月9日,全國比上一日僅僅普漲10元。而玻璃1609期貨合約價格卻漲了70元。他由此懷疑玻璃期價被人為操縱。
逼倉的一個表現確實是期現基差大,比如近月期貨比現貨升水20%的情況,但理論上應在正負5%以內。期現基差拉的越大,說明逼倉的可能性越大。
李直表示,「玻璃期貨從上市到現在,如果沒有投機盤參與,進入交割月時都是處於貼水狀態,但是在9日漲停期間,FG609合約竟然升水達20%,所以推斷有大資金進行操作。」
但也有期貨人士認為這一推斷並不合理。一位期貨公司營業部總經理認為,近期玻璃近月合約較遠月漲的多的原因為現貨稀缺,基本面存在支撐。並且有很多錢去買也不能直接定義為逼倉,一些小品種的種類開工停工比較快,對價格的影響也很大。現貨價格暴漲暴跌是有季節性的,化工品很多都是原油的副產品,期貨有金融屬性金融溢價。
李直還在舉報信中指出,「玻璃市場多頭建立的持倉總量遠遠超過市場可供應量的買單,把目前所有的交割庫庫容翻倍都沒有盤面上這麼多貨。倉單數量也處於歷史高位。」
李直在對6月下旬以來,鄭州商品交易所公布的盤後持倉明細進行跟蹤統計後發現,大連良運、華泰期貨、海通期貨、中信期貨、申銀萬國等5個多頭席位存在明顯的持倉變動數量及方向一致性,李直懷疑上述席位的多頭存在聯合操縱市場的行為。數據顯示,自8月以來,玻璃注冊倉單數量確實出現大幅上升。武漢長利、河北德金等交割庫注冊倉單共計2608張,到8月10日時倉單數量已上升至3769張。
李直指出,多頭建立的持倉總量遠遠超過市場可供應的買單,把目前所有的交割庫庫容算上也沒有這麼多貨。倉單數量也處於歷史高位。多頭利用倉庫庫容不足和自己的資金優勢,迫使空頭無法交出足夠的倉單,顯然存在惡意逼倉行為。
遠大物產被推上風口浪尖
值得注意的是,此封舉報信的矛頭直指如意集團(000626,股吧)下屬子公司遠大物產,據了解,遠大物產是如意集團最核心的成員企業,其主營能源化工、金屬、農產品(000061,股吧)等大宗商品貿易,在全國各地擁有全資及控股子公司30余家,在海外多個地區設立了業務機構,基本形成了總部在寧波、服務全國、走向世界的戰略布局。
數據顯示,遠大物產2013年至2015年期貨及電子交易盈利分別為5.95億元、16.5億元和18.5億元。同時,截至2015年底,遠大物產的期貨保證金規模也高達10.6億元。
據了解,遠大物產所處的江浙地區資金不僅活躍程度遠高於內地,同時很早便已開始介入到衍生品投資,如上半年螺紋鋼暴動時,便曾出現多家江浙席位集中加倉多單。
遠大物產在期貨、現貨兩個市場的運作已經非常成熟,其在期貨市場傲人的業績或許是將其推向風口浪尖的重要因素。
對此,遠大物產高層殷某對媒體表示,遠大物產並沒有玻璃的持倉,更談不上逼倉。
近日,監管層也關注到這一事件,鄭商所相關人員回應稱,"正在調查該事件,核實違規交易是正常監管行為,並非因為投資人舉報"。截止發稿,鄭商所還未就此事給予回復。
市場中參與逼倉的多為現貨貿易商 風險巨大
相較於一般的市場主體,現貨商具有明顯的市場優勢地位。
市場中參與逼倉的多為中間流動環節的貿易商,他們在掌握價格動向時較其他人有一定的優勢,此外由於有中間流動環節的資源,容易形成逼倉的有利條件。
此前遇到可能出現逼倉行情時,各大商品交易所曾采取增設交割倉庫以防止出現逼倉的情況,比如甲醇、天然橡膠、玉米淀粉等品種。
事實上,逼倉存在着很大的風險,價格操縱者並不能全身而退,有時候得看勢頭,而且還需要堅持並且有資金優勢。
據了解,法律法規對證券期貨操縱案處罰嚴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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