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兆豐紐約分行涉洗錢遭罰 全因新法規趨嚴 金融業挑戰增加!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6-08-19 23:58
自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後,揭開全球金融監理改革序幕,全球金融監理機關皆訂定更嚴格之法令規範並加重相關罰則。近期全球主管機關對國際主要金融機構罰款金額屢創新高,包括美國銀行因不當銷售房貸裁罰 161.7 億美元、摩根大通銀行也因不當銷售房貸裁罰 130 億美元,法國巴黎銀行因違反對特定國家的制裁規定而被處罰高達 90 億美元。
的確,美國國會為防止恐怖主義融資、洗錢及不法金融交易活動,早於 1970 年通過銀行保密法或稱為反洗錢法(簡稱 BSA/AML),要求金融機構在發生洗錢和詐騙案時,需與美國政府合作,並要求銀行提供可疑的洗錢或欺詐交易給美國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行部門(FinCEN)。美國認為在今日發達的全球金融網路下,為達此防範犯罪的目標全球性之金融機構需負起第一道防線的責任。
美國聯邦法及各州法規於是紛紛要求全球性金融機構設計、推動並執行防制、偵測不法金融交易活動之相關政策及系統。其中,外國金融業所集中的紐約州對這項執法更是不遺餘力,美國紐約州金融廳在 2015 年 12 月 16 號,就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法制定細則,強化金融機構對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以及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的監視與申報計畫,提出比以往更為嚴格的修正規定。其中,就要求金融機構的法遵長必須就完全符合對銀行保密法 / 反洗錢法,及對海外資產控制的監視與篩選計畫要每年提出認證。這項認證並且附帶有刑事責任。
這項新法規的主要重點,及其對金融業所帶來的挑戰,簡單陳述如下:
修正的目的: 紐約州金融廳鑑於全球性反恐及安全顧慮的昇高,希望借法規修訂,能使金融機構能夠更進一步加強管制來避免不法資金流入到全球恐怖分子的網絡。雖然外國銀行在美國的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原本就受美國聯邦反洗錢法規範,必須對包括可疑交易申報(簡稱 SAR),建立可行的確認客戶身分計劃,及加強海外資產控制的作業規定。但誠如美國紐約州州長科莫在宣佈這項新法規的時候指出,原有的有關反洗錢、銀行保密以及海外資產控制的機制,並不足以達成有效地防範恐怖分子的融資,及對違反制裁規定及反洗錢等的法令遵循。主要原因是金融機構高層,對這些規定的執行並未承擔起相關責任,而普遍缺乏積極性的管理監督。
為彌補上述缺失,紐約州長科莫在演講時,提出要詳細規範金融機構在建立相關交易的監督控制,及在反洗錢法及銀行保密法等等規範的執行細節。該項規定嚴格地要求法尊長必須對相關交易的監督,以及過濾黑名單上,擔負起責任。法遵長也必須要對相關法規的執行,每年進行認證,如有不實或虛偽認證將需承擔刑事責任。
其實,近年來美國 BSA/AML 執法行動之次數及裁罰金額顯著增加,從 2002 年每年 2 件至 2006 年已攀升至每年 11 件,2007 年 2008 年更分別高達 32 及 28 件,2009 年至 2015 年則下降之平均每年 10 件。相較於 2002 年至 2011 年僅不到半數是罰款,從 2012 年至 2015 年,幾乎九成執法行動是罰款。另裁罰金額之絕對金額及占公司資本比重皆大幅增長。
BSA/AML 歷年最大裁罰案件為 2014 年摩根大通銀行(JPMorgan Chase Bank)的 20.5 億美元(包括沒收 17 億美元資產及罰金 3.5 億美元),摩根大通銀行承認並接受其於 1996 年至 2008 年違反 BSA 的責任,包括未能填報 SARs 及未能在馬多夫(Bernard Madoff)的龐式騙局 (Ponzi Scheme) 中維持有效的 AML 流程。其次為 2012 年匯豐控股公司 (HSBC) 的 19 億美元(包括沒收 12.56 億美元資產及罰金 6.65 億美元),匯豐控股公司承認並接受其於 2006 年至 2010 年違反 BSA 的責任,包括未能適當強化及執行有效的 AML 法遵程序、未能對其集團聯屬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並忽略和高風險外國客戶交易之洗錢風險,導致毒梟透過其美國子公司進行至少 8.81 億美元的洗錢活動。
由近期執法行動趨勢由看,未來金融機構將持續面臨更趨嚴格及更廣泛的 BSA/AML 監理,研究顯示 FinCEN 及其他監理機關皆對違反 BSA/AML 者進行更嚴厲裁罰,即使罰金已占公司總資本很高比率,監理機關亦未宣布改變此裁罰方向,甚至還擴大以增加每年調查數量。
銀行應有的因應
目前,全球性金融機構已經針對美國執法行動做出回應,除透過大幅增加可疑交易申報的數量及不斷的更新,也積極發展可疑活動申報之指導方針。
美國金融監理機關近年來亦隨著 SAR 申報數量增加而強化其執法行動效果,故在美國有分支機構國銀除了要建立更審慎嚴密之內部控管及稽核程序,並加強員工在職訓練及覆審程序,以審慎判斷各種高風險帳戶與可疑交易行為外,亦應透過外部專家顧問協助,針對美國執法行動更寬之違法範疇進行充分準備,以降低遭受裁罰之可能性。面對全球更趨嚴格之法令遵循風險,國銀於發展海外業務時,應自我提升建立與全球金融機構一致性法令遵循之高標準為目標,未來才能永續穩健經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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