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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8/22
2.公司名稱: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4/3/12接獲要求履行本矽晶圓(WAFER)採購合約之仲裁通知,
即於隔日進行對外公告,今配合仲裁進度,本公司需於105/8/22前向該仲裁
庭提出答辯,因而就此最新進度對外做此補充公告。
(1)旺能公司前於2008年2月間,與原料供應商PV Silicon(已更名為:PV Crystalox)
簽訂七年(2009年1月到2015年12月)之矽晶圓(WAFER)採購合約。旺能公司於合約規
定期間給付預付購料款予該供應商,該供應商保證依約定價格供應約定數量矽晶圓
予旺能公司。詎料嗣後市場價格突然劇落,雙方於2009年6月間另簽訂一份MOU,
主要約定需採購價格應先經雙方友好協商。
(2)本公司於2013年5月31日合併旺能公司。
(3)本公司於2015年3月間接獲ICC國際仲裁法院之仲裁通知,PV Crystalox
向仲裁庭要求新日光公司需履行原與旺能簽訂之前述採購合約。惟本公司認
為該合約及其備忘錄仍有諸多未決問題,尚待雙方進一步釐清,故該公司之
請求應屬無理,本公司於當下即已委託律師進行處理。
(4)PV Crystalox向仲裁庭要求新日光公司需依照原旺能與該公司之矽晶圓
(WAFER)採購合約,就2009年到2012年(未合併旺能前)尚未採購完成之矽晶
圓(WAFER)合約,仍需履行金額為EUR 36,089,281(外加延遲履行合約
利息及其他費用);另就2013年到2015年(合併旺能後) 尚未採購完成之矽晶
圓(WAFER)合約,尚需履行金額為EUR 68,372,201(外加延遲履行合約
利息及其他費用)。
惟PV Crystalox對本公司在該矽晶圓採購合約下可能產生的賠償金額並未提出任何
主張。
(5)本公司經初步評估後,認為此仲裁案對公司之營運及財務業務應不會有
重大影響,惟目前仍無法預知仲裁庭裁定之結果將為何。
另本公司已於2013年5月31日合併旺能公司時即已就本合約提列準備,
日後將依仲裁結果進行調整。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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