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43款
1.事實發生日:105/08/26
2.公司名稱:長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名稱、辦公處所及聯絡電話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
(2)股務代理機構辦公處所:台北市博愛路17號3樓
(3)股務代理機構聯絡電話:(02)2381-6288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