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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圓采:本公司與兆明實業(股)公司間就返還租賃物之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新竹地方法院,新院千105司執助武字第1008號。

2.事實發生日:105/08/2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兆明公司立有公證後之楊梅廠租賃合約,

本公司依約定於104年11月30日租期屆滿前通知兆明公司不續租,同時按約定

將設施拆除、人員、設備搬遷離開。惟兆明公司負責人不滿意回復原狀結果,

多次要求更改標準並一再刁難,旋即沒入押租保證金不返還,並進而以租金

未付為由,要求給付三倍違約金,總計要求給付8,673仟元(每月租金之22倍)

,並向法院申請查封本公司之不動產。

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收到法院強制執行通知後,隨即依法就執行部分向法院

提出異議要求撤封,另就其違法行為提出民、刑事訴訟,目前法院已受理,

本公司將全力捍衛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最高請求金額為8,673仟元,對本

公司之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針對強制執行程序已提出異議,就租金額之實

體爭議亦已提出訴訟,以維護股東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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