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圓采:本公司與兆明實業(股)公司間就返還租賃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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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新竹地方法院,新院千105司執助武字第1008號。
2.事實發生日:105/08/2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兆明公司立有公證後之楊梅廠租賃合約,
本公司依約定於104年11月30日租期屆滿前通知兆明公司不續租,同時按約定
將設施拆除、人員、設備搬遷離開。惟兆明公司負責人不滿意回復原狀結果,
多次要求更改標準並一再刁難,旋即沒入押租保證金不返還,並進而以租金
未付為由,要求給付三倍違約金,總計要求給付8,673仟元(每月租金之22倍)
,並向法院申請查封本公司之不動產。
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收到法院強制執行通知後,隨即依法就執行部分向法院
提出異議要求撤封,另就其違法行為提出民、刑事訴訟,目前法院已受理,
本公司將全力捍衛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最高請求金額為8,673仟元,對本
公司之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針對強制執行程序已提出異議,就租金額之實
體爭議亦已提出訴訟,以維護股東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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