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不得通過反收購條款限制股東合法權利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8-26 17:10
和訊網消息 近期部分上市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來布防「野蠻人」,防范「惡意收購」的現象,8月26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上市公司不得通過「反收購」條款限制股東合法權利。
張曉軍表示,近一段時間,一些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提出議案,擬建立反收購條款,對此,交易所進行了相關問詢,證監局約談有關人員,要求公司通過信息披露充分解釋條款設置的合法性、必要性。
而根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章程設置控制權條款的約定,需要遵循法規規定,不得通過反收購條款限制股東合法權利。證監會若發現違法違規都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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