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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名具法律效力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13 08:14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廣東省工商登記管理條例(草案)》

昨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朱澤君作關於《廣東省工商登記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的明,《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誰審批誰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的制度設計等一系列廣東重要的改革措施都在該《條例》中體現和固化。


記者了解到,在此前的立法調研中,社會各界對《條例》反映比較強烈的地方集中在各類市場主體登記事項中的經營範圍、經營場所證明以及全程電子化登記等方面的規定,普遍意見是將經營範圍由登記事項改為備案事項,對住所、經營場所實行申報制度,補充完善全程電子化登記的有關內容等。

省人大財經委表示,上述建議集中反映了市場主體對商事制度改革的期盼和要求,也順應了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對推動深化改革具有重大意義,建議予以採納,並對《條例》中的有關條款作相應的修改。

文/廣州日報記者楊洋

“一照多址”規定授權給地級市

《條例》詳細規定了市場主體使用自有房、非自有房、賓館飯店、軍隊房等不同的住所、經營場所應出具的證明材料,同時兼顧各地城市管理與住所登記改革的不同需要,明確“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就‘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以及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作出具體規定。”

《條例》第六章對商事制度改革后續監管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無照經營行為將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經營行為由許可部門和監管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的,登記機關、許可部門和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查處。

與此同時,《條例》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對取消行政許可,改為一般經營項目的,由工商部門統一監管;而涉及行業監管特殊要求,需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由原許可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並根據實際及時制定取消許可后的監管標準。據了解,這項規定是為做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后續監管的銜接,明確對取消行政許可的原許可經營項目的部門監管職責,按照是否涉及行業監管特殊要求來確定監管職責。

《條例》還進一步對場地監管責任、監管協作機制、監管力量配置、信息共享機制、監督檢查方式等作了具體規定。要求“登記機關、許可部門和監管部門查處違法經營行為時,按照‘誰先發現、誰先受理’的原則,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的違法行為及時通報或者移送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查處;發現當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未來可“全程電子化登記”

《條例》第四章對“全程電子化登記”作了專門規定。目前全國尚無全程電子化登記的規定出台,全程電子化登記過程中以電子文檔形式申請、受理、審批、發照、存檔,其法律效力缺乏支撐。

《條例》明確了電子檔案、電子檔案以及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規定“全程電子化登記中,加具電子簽名的電子檔案、電子檔案與紙質形式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程電子化登記涉及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由於《條例》僅為電子檔案及電子簽名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支撐,並無相關細化規定,因此各界建議關於全程電子化登記的內容中增加推行電子營業執照、放寬有效的數字證書種類、明確各類申請人的簽名方式、優化申請人提交材料等方面的規定。

根據此前全省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先行試點的經驗,目前使用的認證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即CA證書)存在額外收費、使用範圍不廣、持有率不高、難保管、受地域限制等問題,申請人提交簽名人的身份證明檔案、掃描上傳檔案操作繁瑣,個體工商戶使用CA證書的成本較高也較困難。

針對上述情況,省人大財經委在會上提出,有必要對《條例》進行細化和補充,以更好地推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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